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張仁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仁彥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634元,專案補償款7,584元
,共計新臺幣21,21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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