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190號
TCDV,104,司促,21190,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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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蕭日昇
債 務 人 蕭孟昌
債 務 人 陳珠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零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蕭日昇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蕭孟昌陳珠兒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
  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9筆,合計449,029元。
 ㈡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
  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優惠資
  格,而其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者,應
  自行負擔全額利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
  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
  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㈢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㈣詎債務人蕭日昇自104.01.26之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蕭孟
  昌及陳珠兒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19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珠兒、蕭│至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45143│日昇、蕭孟│6月16日止  │      │八三     │
│  │元  │昌    │      │      │       │
├──┼───┼─────┼──────┼──────┼───────┤
│ 002│新臺幣│陳珠兒、蕭│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3886│日昇、蕭孟│1月26日起  │6月15日止  │八三     │
│  │元  │昌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1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珠兒、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5143│日昇、蕭孟│6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珠兒、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886│日昇、蕭孟│2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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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