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晏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晏靖於民國(下同)92年7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6年7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
49,627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