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186號
TCDV,104,司促,21186,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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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晏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晏靖於民國(下同)92年7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6年7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
  49,627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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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