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07號
TCDV,90,重訴,107,200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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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送達代收人 辛克煥
  被   告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蔡來儀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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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