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苗啟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苗啟民於93年04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378,40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2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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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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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苗啟民 │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06308│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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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苗啟民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3650 │ │5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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