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916號
TCDV,104,司促,20916,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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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益華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7月
  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242,796元整,暨自民
  國94年0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
  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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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