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益華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7月
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242,796元整,暨自民
國94年0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
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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