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張廷翰即張維翰
債 務 人 張繼文
債 務 人 柯卉榆即柯梅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用人張廷翰即張維翰就讀致用高中時向聲請人訂借
放款借據,額度新臺幣參拾萬元正,並邀同柯卉榆即柯梅燕
、張繼文為連帶保證人,期限自99年1月26日至借款人完成
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在所訂額度內分筆動用,出具撥款
通知書憑以撥款,並約定於學業完成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12期(每月為一期)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倘借款人未依約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借款人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份)。
(三)詎債務人張廷翰即張維翰自104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880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屢次催理,迄未蒙置理,聲請人依借
據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柯卉榆即柯梅燕、張繼文既為本案債
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狀請 貴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卉榆即柯│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5│年息1.83% │
│ │8809元│梅燕、張廷│2月10日起 │月28日止 │ │
│ │ │翰即張維翰├──────┼──────┼───────┤
│ │ │、張繼文 │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卉榆即柯│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09元│梅燕、張廷│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翰即張維翰│ │ │百分之十,逾期│
│ │ │、張繼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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