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02號
TCDV,90,訴,502,200102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珮毓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 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 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 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此有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乙○○甲○○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二人收受該支付命令後,被告甲○ ○雖未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惟被告乙○○則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提出異議,且其異議理由陳稱:本件借款金額,實際所欠金額與原告請求金額不 符等語,審之被告乙○○之異議理由顯非基於個人事由,且有利於其他連帶債務 人,依前揭判例判例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異議效力自 應及於被告甲○○,故本件起訴仍應並列甲○○為被告,合先敘明。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 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毓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