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淑香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楊水成
人
債 務 人 楊世豪即洪美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沛潔即洪美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世杰即洪美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世強即洪美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世勇即洪美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世豪即洪美麗之繼承人、楊沛潔即洪美麗之繼承人
、楊世杰即洪美麗之繼承人、楊世強即洪美麗之繼承人、楊
世勇即洪美麗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美麗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楊淑香、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楊水成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淑香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債務人楊水成、
第三人洪美麗(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1,44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淑香自民國10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9,31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五)查債務人楊世豪、楊沛潔、楊世杰、楊世強、楊世勇為
本案連帶保證人洪美麗(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對被繼
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爰債
務人楊世豪、楊沛潔、楊世杰、楊世強、楊世勇應對第
三人(被繼承人)洪美麗(歿)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
產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楊世豪、楊沛潔、楊世杰、楊世強、楊世勇
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淑香、楊水成應連
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9,31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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