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洪鵬驊、陳威
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高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業於
104年4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1636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
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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