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春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6 年6 月13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4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春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6 年6 月13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 決,於106 年6 月24日對被告姚春雄為寄存送達,並於106 年7 月5 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即被告於106 年6 月30日提 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爰依法聲明上訴 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分別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 被告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 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 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