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521號
TCDV,104,司促,20521,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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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2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祥勝即益群紙器工業社
債 務 人 黃祥勝
債 務 人 陳雅惠
一、㈠債務人黃祥勝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叁仟
   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黃祥勝陳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
   萬零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黃祥勝即益群紙器工業社黃祥勝陳雅惠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⑴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黃祥勝黃祥勝即益群紙器工業社陳雅惠應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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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