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52號
債 權 人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環石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請具狀確認兩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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