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451號
TCDV,104,司促,20451,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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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51號
債 權 人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環石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請具狀確認兩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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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環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