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403號
TCDV,104,司促,20403,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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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3號
債 權 人 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亭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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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