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信金屬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益信金屬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曾媜之釋明資
料,併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本件得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所請求金額為案外人曾媜即
曾瓊玟所欠債權總額,本件得請求金額應依每月薪資1/3
乘以移轉比例及在職月份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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