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358號
TCDV,104,司促,20358,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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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5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信金屬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益信金屬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曾媜之釋明資
   料,併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本件得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所請求金額為案外人曾媜
   曾瓊玟所欠債權總額,本件得請求金額應依每月薪資1/3
   乘以移轉比例及在職月份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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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