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252號
TCDV,104,司促,20252,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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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52號
債 權 人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相關之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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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