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52號
債 權 人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相關之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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