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101號
TCDV,104,司促,19101,201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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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
債 權 人 阮幼
債 務 人 張以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查票號A0000000號支票提示日為104年7月2日,惟債
  權人請求自104年6月15日起算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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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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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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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2月20日 │400,000元 │104年6月15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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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2月27日 │500,000元 │104年6月15日 │EX0000000 │
├──┼────────────┼───────────┼───────────┼───────────┤
│003 │104年3月5日 │200,000元 │104年6月15日 │0000000 │
├──┼────────────┼───────────┼───────────┼───────────┤
│004 │104年3月5日 │400,000元 │104年6月15日 │A0000000 │
├──┼────────────┼───────────┼───────────┼───────────┤
│005 │104年3月10日 │250,000元 │104年6月15日 │A0000000 │
├──┼────────────┼───────────┼───────────┼───────────┤
│006 │104年3月21日 │500,000元 │104年6月15日 │E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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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4年3月28日 │400,000元 │104年7月2日 │A0000000 │




├──┼────────────┼───────────┼───────────┼───────────┤
│008 │104年3月31日 │250,000元 │104年6月15日 │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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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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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