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05號
債 權 人 呂聰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薛宇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與法律依 據(依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文夏實業有限公司並非薛宇 哲)。」,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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