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18號
TCDV,104,勞訴,118,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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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謝文棋
被   告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 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附證據1即兩造間聘任契約書第十一條第2 項之約定「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首開法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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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