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26號
TCDV,103,重訴,226,20150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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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告 林源雄(兼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健生(即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健財(即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惠(即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菖富
      李珮誼
      李沛津
      吳岳洲
      賴麒全
      賴柏漢
      賴柏銪
      巫振豪(原名巫見順)
      賴怡妗(原名巫賴桂香)
      賴錦標(即紀枚均之承受訴訟人)
      賴柏宏(原名賴裕珅,即紀枚均之承受訴訟人)
      邱坤崑
      邱耀毅
      邱薰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林月菊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許崑寶
      吳光陸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涂淑蘋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14其中「判命被告所為給付」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邱薰霈45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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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