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18號
103年度選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光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孟
潔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