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3年度,18號
TCDV,103,選,18,2015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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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18號
                    103年度選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光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孟
潔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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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