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寬
張又方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廖慶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1,2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