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8號
TCDV,103,訴,218,201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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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蔡秀滿
      廖顯文
      廖欣怡
      廖顯濱
      廖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述錁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18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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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