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蔡秀滿
廖顯文
廖欣怡
廖顯濱
廖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述錁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18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