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4號
上 訴 人 翔元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孝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3,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15,2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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