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永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煥章
劉晏佐
劉森榮
上列上訴人劉永昌與被上訴人劉煥章、劉晏佐、劉森榮間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530,900 元(計算式:189 平方公尺8100元/ 平方公尺=1,53
0,900 元),應徵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