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23號
TCDV,103,訴,1823,201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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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煥章
      劉晏佐
      劉森榮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宏達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永昌
上列上訴人劉煥章劉晏佐劉森榮與被上訴人劉永昌間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
5,400 元(依稅籍資料之房屋現值計算),應徵裁判費4,47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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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