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矽統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志宮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6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59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 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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