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63號
TCDV,103,訴,1563,2015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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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王文龍
      陳王珠
      李王鳳照
      王美玉
      王文水
被 上訴人 楊明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 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分別於 104 年6 月8 日、104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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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