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林進興
林士隆
林至展
曾宗信
黃陳蘇
蔡秀瓊
林陳寶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雖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7,050 元及20,977元,惟依原告甫於民國104 年
7 月1 日遞狀更正主張其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合計為163.65平方
公尺,查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300元,
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31,145 元
(計算式:163.65 * 17,300=2,831,14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116元,扣除前繳7,050 元、20,977元,尚應補繳1,08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