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152號
TCDV,102,訴,3152,20150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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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2號
上 訴 人 林江柑(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林炳南(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特別代理人 林江柑
上 訴 人 林炳華(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林炳鋒(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滿即常菁法師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258元(計算
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符號d部分面積
384.62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元=2
,269,25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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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