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2號
上 訴 人 林江柑(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林炳南(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特別代理人 林江柑
上 訴 人 林炳華(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林炳鋒(即林培桐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滿即常菁法師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258元(計算
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符號d部分面積
384.62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元=2
,269,25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