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006號
TCDV,102,訴,2006,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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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
聲 明 人 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俊源
被   告 豐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孟懷
訴訟代理人 沈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俊源承受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3 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 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 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552 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人即原告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蔡光哲,嗣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 同年3 月26日已變更為王俊源,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茲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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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