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4年度,160號
TCDM,104,訴緝,160,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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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144
號、第11654 號、第14010 號、第16295 號、90年度偵字第1147
號、91年度偵字第8321號):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明裕劉錦鐘(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 年4 月確定)、江雁蓉(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 定)、龔振先(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黃鎮賢 (綽號「老牛」、「牛兄」、「陳董」,業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 年8 月確定)、林仕杰(綽號「嘉佑」,業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與數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於民 國88年6 月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共組 刮刮樂詐欺集團,並以之為常業。由吳明裕黃鎮賢共同出 資,為供犯罪之用,並分別由吳明裕黃鎮賢林仕杰及其 餘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自跳蚤市場購得蔡素玲、陳俊良、蔡麗 冠、張嘉雄詹國良古豐誠羅安琪張春生黃詩煙、 楊小燕等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而後由龔振先及其女友江雁 蓉共同提供江雁蓉相片二張供吳明裕貼用於所購得之蔡素玲黃詩煙國民身分證上,將該二人身分證予以變造,並偽刻 蔡素玲黃詩煙二人印章,再由劉錦鐘龔振先江雁蓉持 該二張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偽刻之印章前往彰化商業銀行總 行營業部(下稱彰化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 銀行)大里分行、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大里分行 及大里市大新街郵局(下稱大新街郵局),由江雁蓉偽以蔡 素玲名義開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上海銀行大里分 行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 號帳戶 及偽以蔡詩煙名義開設大新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存摺交付龔振先轉交劉錦鐘供該詐欺集團使用,另由該集 團成員持前揭張春生、陳俊良、古豐誠蔡麗冠遺失之國民 身分證並偽刻該四人印章,分別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稱 中國商銀)東臺中分行偽以張春生名義開設00000000000 號 帳戶、至大安商業銀行(下稱大安銀行)臺中分行開設000 000000000 號帳戶、至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彰化 分行偽以陳俊良名義開設000000000000號帳戶、至臺新國際 商業銀行(下稱臺新銀行)七賢分行偽以古豐誠名義開設00 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嘉義大林郵局偽以蔡麗冠名義開設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偽刻張嘉雄詹國良、楊小燕、 羅安琪印章,連同所購得之該四人國民身分證,委由不知情 由不詳年籍之黃輝仁所僱用之林凌信及黃良煜持往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 南臺中營運處偽以張嘉雄名義申請租用000000000 號多功能 受話方付費電話(俗稱免付費電話)及偽以楊小燕名義申請 租用(04)0000000 號市內電話、至中華電信公司北臺中營 運處偽以張嘉雄名義申請租用0000000 號、0000000 號、00 00000 號市內電話、至中華電信公司彰化營運處偽以詹國良 名義申請租用000000000 號免付費電話並偽以羅安琪名義申 請租用(04)0000000 號及000000號市內電話,足生損害於 上揭遺失國民身分證之人及金融機構與中華電信關於客戶管 理之正確性。隨後黃鎮賢林仕杰即以上揭000000000 號、 000000000 號、(04)0000000 號、0000000 號電話偽為贈 獎部專線電話,(047 )000000號、(04)0000000 號電話 偽為服務專線電話,(047)000000 號偽為黃詩煙律師電話 ,(04)0000000 號電話偽為榮欣會計師事務所蔡素玲電話 ,設計以「世聯國際超強卡司」、「世聯國際投顧財團」、 「遠東國際機構」、「遠東國際投顧財團、「臺富國際機構 」、「元富投顧財團」、「國際金鼎投顧財團」名義所舉辦 之刮刮樂廣告宣傳單及刮刮樂彩券稿件,並由吳明裕找尋印 製刮刮樂彩券及廣告宣傳單之廠商,因事涉違法,於臺中地 區找不到願印製之廠商,吳明裕遂遠赴臺北縣淡水鎮委請林 丁明(現更名為林竑逸,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印製,林丁明明知吳明裕詐欺集團印製上開刮刮樂彩券係供 詐財之用,仍基於幫助該集團犯罪之意思,允為印製,計印 製上揭各機構名義之刮刮樂彩券及廣告宣傳單共10萬張,供 吳明裕詐欺集團遂行詐欺之用,幫助吳明裕等人為詐欺犯行 。其後由劉錦鐘將印製完成之宣傳單及彩券與吳明裕所提供 預備發送對象之姓名、地址名冊運交該詐欺集團成員寄送, 嗣如附表所示黃宗賁等十二人於收到上揭廣告宣傳單及刮刮 樂彩券後,經刮開彩券並與宣傳單上各項獎品對獎欄核對結 果,均分別獲得創業基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或30萬元 )或「千禧年紅包40萬元」等獎項,即循上揭贈獎部專線、 服務專線查詢,接聽電話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須先繳納百 分之15之稅金並匯入前揭偽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始可領取, 迨黃宗賁等人於匯繳稅金後欲領取獎金時,即誆稱另須繳交 臨時會員費6 萬元乃至正式會員費10萬元,如得獎人遵行繳 交,則再佯稱已將得獎人所獲獎金代簽賭香港六合彩並已得 鉅額獎金,須再繳明牌費或佣金云云,於施用上述詐詞時,



若得獎人稍有懷疑,即由虛捏之黃詩煙律師事務所或榮欣會 計師事務所人員保證真實,致黃宗賁等十二人陷於錯誤,因 而分別將1 萬2800元至196 萬2500元不等之金錢匯入前揭黃 詩煙等人名義之帳戶(吳明裕等人施詐詳情及所詐得金額均 如附表所示)。嗣於89年1 月29日下午3 時30分許,劉錦鐘 正運送施詐對象之名冊時,為警在臺中市○○路0 段000 號 查獲,並扣得其運送中之被害人姓名地址列印表2 箱,再循 線於89年2 月17日至臺北縣淡水鎮○○○路0 段00巷0 弄0 號林丁明所營之唐林廣告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印刷專用磁碟 片1 個、元富投顧財團宣傳單1 張、臺富投顧財團宣傳單3 張、臺富 投顧財團宣傳單影本5 張、各項獎品對獎欄影本 2 張、元富千禧如意袋影本4 張、元富財團對獎券影本4 張 、兌獎袋樣本1 張、國際金鼎投顧宣傳單1 張、臺富千禧兌 獎袋樣本3 張及林丁明印錯作廢之臺富千禧兌獎袋8 千張等 物。因認被告吳明裕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而與 劉錦鐘江雁蓉黃鎮賢林仕杰龔振先及其餘不詳姓名 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 犯論處,且其等偽造印章係以偽造印文為目的,不另論以偽 造印章罪,偽造印文又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偽造私 文書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僅論以偽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再渠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修正前 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又連續行使私偽造文書 與常業詐欺間具方法、行為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 正前之刑法第55條後段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 詐欺罪處斷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說明:
㈠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 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刑法施行法增訂 第8 條之1 「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 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 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之規定,亦於94年1 月7 日新增通過,於同年2 月2 日經總統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合先敘明。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常業詐欺罪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業 已刪除,且於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後,亦將刑法第339 條之罰金刑提高,及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之罪,是被告犯 後法律已有變更,雖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 刑,較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 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為輕,然本件被告與共犯詐欺取財之行為有多次,若依新法 各別多次論斷詐欺取財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 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取財罪為重;另新增訂之 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 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 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 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被告係與劉錦鐘江雁蓉龔振先黃鎮賢林仕杰 及數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等人共同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而有 新增訂刑法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所述3 人以上共同犯之 之情形,然修正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之罰金刑,高於上開 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340 條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 形,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之規定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情 形,仍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適用被告行為 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罰。 ㈢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是 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而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 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 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
㈣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業於94年 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而刑 法修正之後,原屬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 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後 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 一罪,較為有利於被告。
㈤又修正前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為:「追訴權, 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 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



10年。三、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四、1 年 未滿有期徒刑者,3 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 年。前項期 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規定為: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 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 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 、犯最重本刑為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 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件被告所犯之常業詐欺 罪嫌,依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而依新 法之追訴時效期間則為2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 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㈥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之 規定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 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80條、第340條常業 詐欺罪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次按追訴權時效之期間涉及行為人是否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而追訴權時效完成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規定 諭知免訴,此免訴判決性質上屬實體判決,故關於追訴權時 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之變更,而有刑法第2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第80條之規定,業如前述。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 及其期間、計算,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且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 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 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 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 於刑法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 視為消滅」。再按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 ,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參照),若已實 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四、經查:
㈠被告被訴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 牽連犯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為重,其法定 最重本刑為7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其追訴權期間為10年。
㈡又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 該項追訴期間4 分之1,為2 年6 月。
㈢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第123號及最高法院 82年9 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已實施偵查及經 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故本 件須加計通緝發布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期間,即通緝發 布日之92年1 月17日(見本院91年度訴字第1388號卷第71頁 本院通緝書)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即檢察官核發搜索票對被 告進行搜索之日即89年2月8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89年度偵字第2144號卷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票) 之2年11月9日。
㈣再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提起 公訴至法院繫屬日之不算在其內,故應再減去提起公訴日至 法院繫屬日之期間,即法院繫屬日91年6 月10日減提起公訴 日91年5 月23日之18日。
㈤故自被告最後犯罪行為終了日期之89年1 月29日起算、加計 追訴權時效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加4 分之1 (2 年6 月) 、加計通緝發布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2年11月9日;及最 後應減去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之18日。是以被告之追訴 權時效應至104年6月20日即已完成。準此,被告自行為時迄 今,已逾追訴期間,其追訴期間業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林慶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1、黃宗賁部分:黃宗賁於88年2 月底接獲1 張「世聯國際超強 卡司」宣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經刮開後中4 獎即創業基 金35萬元,於是打000000000 號電話查詢,接電話男子即要 求黃宗賁先匯5 萬2 千5 百元稅金,黃宗賁即於88年12月19 日到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安分行以其妻劉苓生名義(下同) 將款項匯入對方指定蔡素玲彰化商業銀行總行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之後一自稱蔡素玲先生之男子又說必須辦臨 時會員證,要求黃宗賁再繳10萬元,黃宗賁即於同年月30日 由上開銀行再匯10萬元至對方指定張春生在大安銀行臺中分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經黃宗賁打電話查詢,對方稱要 幫黃宗賁投資彩金必須再匯2 萬元,黃宗賁於89年1 月5 日 、6 日又各匯1 萬元入前揭張春生帳戶,其後對方又要求匯 55萬加入正式會員,黃宗賁又復於89年1月7日分別由新竹國 際商銀永安分行及玉山銀行桃園分行匯23萬元及32萬元入張 春生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之00000000000號帳 戶,後來對方說黃宗賁中彩金1040萬元,要抽百分之10的傭 金,就是要再匯104萬元才可以領到彩金,黃宗賁即分別於 89年1月12日、1月14日由桃園郵局匯52萬元及31萬2千元入 張春生在大安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月 20日再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20萬8000元入張春生之大安銀 行臺中分行前揭帳戶,事後黃宗賁打電話去,對方又要求再 付50萬元保證金,黃宗賁於89年1月28日再復由彰化銀行匯 20萬元入陳俊良在華南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終因對方未付彩金,黃宗賁始知受騙,計被詐騙196萬2500 元。
2、張幸惠部分:張幸惠於88年12月21日接獲1 張「世聯國際投 顧財團」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4 獎即創業基金 35 萬 元,於是打000000000 號電話聯絡,接話人自稱吳中 平,要張幸惠先匯5 萬2500元的稅金,張幸惠遂於當日由彰 化銀行苗栗分行匯5 萬2500元入對方指定蔡素玲在彰化銀行 總行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後張幸惠打(04)000000 0 號電話詢問,一自稱蔡素玲助理者又要求張幸惠繳納10萬 元辦會員證,張幸惠乃又於88年12月22日及23日由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分別匯6 萬元、4 萬元入對方指定張春生 設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對 方並稱已推薦張幸惠參加香港六合彩,要張幸惠匯100 萬元 ,於88年12月27日張幸惠先匯20萬元入前揭張春生設於中國 國際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帳戶,對方稱一週內應補足100 萬 元,並稱先以該20萬元簽六合彩,後來稱張幸惠已中1040萬 元彩金,須付報明牌之人百分之10傭金,並要張幸惠到各金



融機構開戶以便匯獎金,張幸惠於開戶後因未收到任何獎金 ,始知受騙,計被詐騙35萬2500元。
3、柯秀梅部分:柯秀梅於89年1 月7 日接獲1 張「臺富國際機 構」之宣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2 獎即千禧紅包 40萬元,乃撥(04)0000000 號電話詢問,接電話男子稱中 40萬元須先匯6 萬元才能領獎,柯秀梅即在當天到樹林郵局 匯6 萬元入指定之黃詩煙設於郵局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柯秀梅未接獲獎金,經電話聯繫,對方稱可參加會員並 參與彩票投資,惟須再匯10萬元會員費,柯秀梅因而於89年 1 月11日再匯10萬元入前揭黃詩煙帳戶,其後對方稱柯秀梅 中彩票得獎金1 千萬元,要柯秀梅再匯50萬元,柯秀梅至此 心生疑慮,要求對方退錢未果,始知受騙,計被詐騙16萬元 。
4、林美玲部分:林美玲於89年1 月13日接獲1 張「臺富國際機 構」之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2 獎即千禧紅包40 萬元,於是打(047 )366507號電話詢問,接電話男子要林 美玲先匯6 萬元,林美玲即於同年1 月15日至郵局匯6 萬元 入黃詩煙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而後電詢對方,該男 子稱須有會員證始可領取獎金,辦會員證須再繳10萬元,林 美玲乃於89年1 月16、17二日分別再至郵局匯7 萬元及3 萬 元入同前黃詩煙帳戶,匯款後並再打電話查詢,該男子又稱 錢錯匯至香港,無法領獎,如果要把錢匯回臺灣,要另繳臺 灣、香港二地的匯率差額及臺灣領錢的手續費,於是林美玲 又再89年1 月19日到郵局匯1 萬4800元、1 萬2300元及4 萬 6100元至同上帳戶,繼之對方又要求補臺、港二地的匯款差 額,林美玲始知受騙,計被詐騙23萬3276元。5、陳美玲部分:陳美玲於88年11月5 日接獲1 張「遠東國際機 構」的宣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3 獎即創業基金 30萬元,於是打(04)0000000 號電話查詢,接電話男子要 陳美玲先匯1 萬2800元稅金,陳美玲即於88年11月6 日至郵 局將該款項匯入指定之黃詩煙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 其後對方又稱須繳會員費6萬元始可領款,陳美玲始知受騙 ,計被詐騙1萬2800元。
6、李麗玉部分:李麗玉於88年12月14日接獲1 張「遠東國際機 構」的宣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3 獎即創業獎基 金30萬元,於是打000000000 號電話查詢,一自稱周志宏男 子要李麗玉先匯4 萬5 千元稅金,李麗玉即於88年12月15日 至郵局將該款匯入指定之黃詩煙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 ,之後對方說必須再繳會員費10萬元加入會員才可領錢,李 麗玉於是又至郵局匯10萬元入前述黃詩煙戶頭,因至當天下



午仍未領得獎金,李麗玉即表示不要參加,並要求退費,對 方卻要求賠償將李麗玉資料傳真至香港參賭六合彩之損失5 萬8200元,至此李麗玉已知被騙14萬5000元。7、楊慧文部分:楊慧文於88年12月1 日接獲1 張「遠東國際機 構」之宣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3 獎即創業基金 30萬元,於是打000000000 號電話查詢,一自稱張麗玲女子 要求先匯4 萬500 元稅金,楊慧文當日即匯該款項予指定之 黃詩煙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次日楊慧文電詢,自稱 張永強男子稱必須辦臨時會員證,要再繳10萬元,楊慧文乃 於88年12月2 日至郵局再匯10萬元入黃詩煙帳戶,後來對方 稱已將錢匯到香港參加賽馬,因楊慧文要求將錢匯回臺灣, 對方即稱須付傳真費2 萬6200元,同日楊慧文將該款再匯入 黃詩煙戶頭,繼之對方又要求楊慧文匯10萬元予辦活動之贊 助廠商,並要求會計師費用、文書費、結帳手續費,致楊慧 文又於88年12月3 日、4 日、7 日由郵局匯2 萬4500 元、1 萬1300元、2 萬元、3 萬元入黃詩煙戶頭,5 萬元入蔡麗冠 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88年12月9 日匯3 萬8700元入 蔡麗冠帳戶,88年12月10日匯3 萬元入指定之古豐誠臺新銀 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88年12月28日、29日分 別匯1 萬3000元及8560元入黃詩煙前開帳戶,至89年1 月底 楊慧文再打電話欲詢問,該電話已停機,始知受騙,計被詐 騙41萬6660元。
8、陳秀玲部分:陳秀玲於88年12月9 日接獲1 張「遠東國際機 構」之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3 獎即創業獎金30 萬元,於是打(04)0000000 號電話查詢,接電話男子稱須 繳4 萬5000元稅金始可領獎金,陳秀玲即至郵局將該款項匯 入指定之黃詩煙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之後對方非但 未將獎金匯交陳秀玲,且稱陳秀玲須再匯10萬元會員費始可 領錢,陳秀玲始知受騙,計被詐騙4 萬5000元。9、林怡靜部分:林怡靜於89年1 月12日接獲1 張「臺富國際機 構」之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2 獎即千禧年紅包 40萬元,於是打(04)0000000 號電話查詢,一自稱林志明 之男子告以須先繳6 萬元之稅金,因林怡靜當時只有2 萬元 ,該男子即要林怡靜先行匯2 萬元至黃詩煙在郵局之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並稱領得獎今後須歸還4 萬元,致林怡靜 不疑有詐而於89年1 月13日將2 萬元匯入黃詩煙帳戶,之後 陸續應對方要求而匯6 萬元臨時會員會費、2 萬元代簽六合 彩之費用及54萬元之代墊簽注六合彩之費用,均匯予黃詩煙 前揭帳戶,嗣經林怡靜再打電話聯絡,已無回應,始知受騙 ,計被詐騙64萬元。




、高文君部分:高文君於88年12月6 日接獲1 張「世聯國際超 強卡司」之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4 獎即創業基 金35萬元,於是打000000000 號電話查詢,接電話男子要求 先匯5 萬2500百元稅金,因高文君存疑,該男子即又打電話 稱可向榮欣聯合會計事務所求證,經該事務所證明後高文君 始於88年12月29日至安泰銀行將5 萬2500元匯入指定之蔡素 玲彰化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後因對方要求 再繳10萬元會員會始可領獎金,高文君覺不合理而要求退費 未果,且原聯絡電話已停話,高文君始知受騙5 萬2500元。、陳美容部分:陳美容於88年11月20日接獲1 張「遠東國際機 構」之宣傳單及1 張刮刮樂卡片,刮開後中3 獎即創業基金 30萬元,於是打000000000 號、(04)0000000 號、226361 4 號、0000000 號電話查詢,對方均稱要先匯4 萬4000元稅 金,陳美容即於88年12月3 日至郵局匯款入指定之黃詩煙在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後陳美容又遭要求匯10萬元 會員費,始知受騙而未再匯款,惟陳美容已被詐騙4 萬5000 元。
、陳錦慧部分:陳錦慧於88年12月23日接獲1 張「世聯國際超 強卡司」之傳單1 張及刮刮樂卡片1 張,刮開後中獎金32萬 元,於是打000000000 號電話查詢,接電話男子要求先匯5 萬多元之稅金,陳錦慧告以沒那麼多錢,對方即佯稱可問其 老婆後為陳錦慧代墊2 萬元,次日該男子告知其老婆已同意 代墊之事,要陳錦慧將3 萬2000元稅金匯入彰化銀行儲蓄部 蔡素玲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表示可向榮欣聯合會計事 務所查證,陳錦慧經查證無誤始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陵分 行將3 萬2000元匯入蔡素玲前揭帳戶,嗣對方又要求再匯5 萬元會員費,陳錦慧始知受騙3 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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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