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翔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翔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鄭文翔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被告鄭文翔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8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又被告鄭文翔原與本案 共同被告葉俐妤供述不一,然因被告鄭文翔現羈押於法務部 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共同被告葉俐妤則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 高雄女子監獄附設勒戒處所執行強制戒治中,有共同被告葉 俐妤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詢作業查詢結果以及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兩人已有相 當隔離而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自無繼續禁止被告鄭文翔 接見、通信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