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76號
TCDM,104,訴,376,2015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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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阿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40
號、第4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阿九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阿九許文欽魏煙煌黃明福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傳統所謂「金光 黨」之詐騙集團,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上午9 時許,由被 告黃阿九許文欽魏煙煌共同搭乘黃明福所駕駛之豐田牌 自用小客車,該車並懸掛偽造之車牌號碼「4213-C9 」號車 牌。渠等尋得犯案目標後,被告黃阿九先行下車負責把風, 再由許文欽魏煙煌趨前搭訕被害人謝秋明,並向其誆稱手 上有一某富人贈送之花格狀塑膠袋,裡面有新臺幣(下同) 數十萬元,基於善心想送予被害人謝秋明,致被害人謝秋明 陷於錯誤,因而詐得6,800 元,被告黃阿九黃明福各分得 1,000 元,其餘由許文欽魏煙煌均分,因認被告黃阿九涉 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黃阿九已於104 年6 月30日死亡乙情,有被告黃 阿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 明書各1 份(見本院卷第205 至206 頁)在卷可稽。揆諸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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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