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05號
TCDM,104,訴,105,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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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95號
                   103年度易字第2712號
                   104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松沅
選任辯護人 羅淑菁律師
被   告 宋禹逸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蘇家德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劉邵威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廖榮庭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皓軒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羿亘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堅偉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李家興
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昱彰
選任辯護人 許儱淳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偵字第19286 號、19334 號、19381 號、19382 號、2122
6 號、22187 號、22594 號、22971 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4
9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787號)、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
29891 號、29892 號)及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18848 號、
104 年度偵字第2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松沅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宋禹逸犯如附表一編號4 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 至14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蘇家德犯如附表一編號15至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至2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陳羿亘犯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2至2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劉邵威犯如附表一編號26至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6至3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廖榮庭犯如附表一編號31至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1至3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張皓軒犯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張堅偉犯如附表一編號38至4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8至4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47至6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7至6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63至6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3至6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張堅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釋放,並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59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 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2 年9 月24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謝松沅(綽號「阿元」)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 ,竟仍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為如 下之犯行:
(一)於103 年7 月2 日23時21分許,陳敦煌為施用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WeChat之暱稱為「Black Yuan」之謝松沅聯絡 毒品交易事宜,謝松沅因而於同日時33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 號之遠傳電信逢甲福星直營門市門口,以 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2 包予陳 敦煌陳敦煌亦隨即交付4000元予謝松沅收受,而完成交 易。
(二)於103 年7 月4 日21時許,徐茂峻及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宗」之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為施用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WeChat之暱稱為「Black Yuan」之 謝松沅聯絡毒品交易事宜,謝松沅因而於同日21時45分許 ,在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與臺灣大道口,以1000元之價格 ,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赴 約之徐茂峻及「阿宗」,徐茂峻及「阿宗」亦隨即交付10 00元予謝松沅收受,而完成交易。
(三)於103 年7 月7 日23時30分許,陳敦煌為施用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WeChat之暱稱為「Black Yuan」之謝松沅聯絡 毒品交易事宜,謝松沅因而於翌日0 時17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 號自小客車前往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與黎明路口 之統一超商,以4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2 包予陳 敦煌收受,陳敦煌亦隨即交付4000元予謝松沅收受,而完 成交易。
(四)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之員警,於10 3 年7 月17日持本院103 年度聲搜字第1524號搜索票,前 往謝松沅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 之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謝松沅所有,如附表二編號 1 至8 、附表三編號1 至2 、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 ,及傳喚向其購毒者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三、宋禹逸(綽號「van 」)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3 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 ,竟仍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為如 下之犯行:
(一)於103 年5 月第1 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 聯絡毒品交易事由,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 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 ,以1,000 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 松沅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二)於103 年5 月第2 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 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松



沅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三)於103 年5 月第3 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 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松 沅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四)於103 年5 月第4 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 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松 沅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五)於103 年6 月第1 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聯 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位 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松沅 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六)於103 年6 月第2 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 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 ,以2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松 沅亦隨即交付2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七)於103 年6 月第3 週某日21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 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松 沅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八)於103 年6 月第4 週某日16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



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松 沅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九)於103 年7 月第1 週某日18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在臺中市西 屯區市政路與黎明路口之統一超商門口,以2000元之價格 ,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松沅亦隨即交付2000 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
(十)於103 年7 月第2 週某日3 時許,謝松沅為取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van 」之宋禹逸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日稍後,前往謝松沅 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 ,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予謝松沅,謝松 沅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收受,而完成交易。(十一)於103 年7 月17日3 時30分許,謝松沅之女友游梓琳為 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持用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LINE之暱稱為 「van 」之宋禹逸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宋禹逸因而於同 日稍後,前往謝松沅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0 號5 樓601 室之租屋處,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 他命1 包予游梓琳游梓琳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宋禹逸 收受,而完成交易。
(十二)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之員警, 於103 年7 月17日23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拘提宋禹逸到案,當場扣得宋禹逸所有,如 附表二編號9 、10、附表三編號3 至5 所示之物,及傳 喚向其購毒者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四、蘇家德(綽號「小四」)、張堅偉(綽號「黑豬」)、廖榮 庭(綽號「小歪」)、陳羿亘(綽號「嫂仔」)、張皓軒( 綽號「小飛」)、劉邵威綽號(小黑)」、少年林○諺(綽 號「多多」)及少年楊○(綽號「阿楊」)(少年2 人之真 實姓名詳卷,並均另案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均明知愷他 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之第三級毒 品,依法不得持有、轉讓及販賣,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販 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合組販毒集團,其營運模式為: 先由張堅偉負責尋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來源,並以每公斤



約26、27萬元之價格購入後,再連同其之前販賣毒品蒐集而 來(按即張堅偉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6222 號、103 年度偵 字第13079 號提起公訴,所購入之毒品)、內含諸多購毒者 名單之通訊軟體WeChat之群組「拉拉」(後經陳羿亘變更為 「Tiffany 」)一併交予蘇家德後,由蘇家德找友人廖榮庭 參與共同販賣愷他命牟利,廖榮庭再陸續招攬劉邵威、張皓 軒(於103 年7 月21日後始加入,僅參與㈣部分所示犯行, 詳如下述)、少年林○諺、楊○加入販毒集團擔任送貨收款 之工作,並排定早晚班之輪班名單。未當班之人在上開租屋 處秤量及分裝毒品愷他命,當班之人由1 人負責駕駛蘇家德 租用之汽車,另1 人則持內建通訊軟體WeChat群組「Tiffan y 」之Iphone牌行動電話(俗稱工作機),當有購毒者透過 通訊軟體WeChat群組「Tiffan y」傳送購買毒品之訊息時, 即2 至3 人1 組,依購毒者指定之時間、地點前往進行毒品 交易,售價為每2 公克愷他命1000元(約定使用之暗語為2 個便當1000元),交易成功後再將所得款項上繳蘇家德或陳 羿亘。蘇家德陳羿亘每日將交易情形記錄在帳冊,對帳後 再與廖榮庭張皓軒劉邵威林○諺、楊○以8 比2 分帳 ,並撥出3 成之利潤予張堅偉蘇家德張堅偉陳羿亘廖榮庭張皓軒劉邵威林○諺、楊○以此方式為如下㈠ 至㈣所示之犯行:
(一)於103 年6 月17日22時(起訴書誤載為103 年6 月27日21 時42分許),林易穎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以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之林○諺聯絡毒品交易事宜,林○諺因而偕同劉邵威, 於同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太平國小 前,以2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2 包予林易穎,林 易穎亦隨即交付2000元予林○諺收受,而完成交易。(二)於103 年7 月10日23時20分許,林彥鎔為施用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前述Iphone牌行動 電話、WeChat之群組為「Tiffany 」之楊○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楊○因而偕同劉邵威,於同日稍後,在臺中市北屯 區松竹路與東山路口之統一超商門口(鄰近新都生態公園 ),以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4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 愷他命1 包予林彥鎔林彥鎔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楊○收 受,而完成交易。
(三)於103 年7 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03 年6 月27日下午9 時42分許),林正宗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以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之張皓軒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張皓軒為幫助林正宗施用 第三級毒品,因而與廖榮庭所屬之販毒集團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廖榮庭等人因而利用無犯罪故意之張皓軒,以2000 元之價格,在張皓軒所寄宿之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 豪宮大飯店內,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林正宗,並收取 林正宗所交付之2000元,而完成交易。
(四)緣宋禹逸於103 年7 月17日2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前,為警查獲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 犯行,並向警供稱其所販賣之愷他命毒品,係向蘇家德為 首之販毒集團所購買,宋禹逸為協助追查毒品來源,於10 3 年7 月31日16時7 分許起,與持用前述Iphone牌行動電 話、WeChat群組為「Tiffany 」之蘇家德聯絡,佯稱欲購 買毒品愷他命,並相約於同日17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崇 德二路與河北路口之停車場見面,蘇家德遂派遣劉邵威張皓軒林○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赴約, 旋即遭警當場查獲,此次販賣行為因而未遂,並扣得附表 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6 、7 、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物。 陳羿亘得知上情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 前,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向承辦員警自首,並願 接受裁判,員警因而於同日2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15樓之1 租屋處,查獲蘇家德廖榮庭 及其女友施○慈、張皓軒之女友黃于宸劉邵威之女友沈 ○蒨等人,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3、附表三編號8 、附表四 編號10、11所示之物。再經蘇家德帶同警方於同日23時20 分許,對其在停放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00號 之家樂福賣場4 樓停車場、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小客 車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11、附表三編號9 至12、附 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並經蘇家德協助追查毒品來源下, 員警於103 年8 月12日18時30分,持本院103 年度聲搜字 第1704號搜索票,前往張堅偉位於臺中市○區○○○路○ 段00號210 室之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編號16 、17、19至21、附表三編號13至25、附表四編號13至21、 24至26所示之物,及於同日22時5 分許,在張堅偉位於臺 中市○區○村路0 段00號5 樓之11之租屋處執行搜索,扣 得附表二編號18、附表四編號22、23所示之物,再傳喚向 渠等購毒者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五)蘇家德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其與廖榮庭共同基於轉讓偽 藥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7 月25日0 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段000 號15樓之1 之租屋處,無償提供少許愷 他命予少年即廖榮庭之未成年女友施○慈施用1 次。嗣經



警於上開時地查獲施○慈並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類陽 性反應,而悉上情。
(六)蘇家德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其與劉邵威共同基於轉讓偽 藥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7 月31日15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15樓之1 之租屋處,無償提供少許愷 他命予少年即劉邵威之未成年女友沈○蒨施用1 次。嗣經 警於上開時地查獲沈○蒨並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類陽 性反應,而悉上情。
(七)張堅偉蘇家德均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張 堅偉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103 年6 月 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 購得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5 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3 年6 月中某日,張堅偉蘇家德之前位於臺中市北平路與 青島西街路口5 樓之租屋處,將上開第二級毒品交予蘇家 德寄放,蘇家德因而與張堅偉共同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聯絡,而予以收受並藏放在租屋處之冰箱內。嗣 於103 年8 月8 日13時50分許,蘇家德在未經有偵查權之 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借提其外出查案之員警自首,並 願接受裁判,始經警在蘇家德新承租之臺中市○○區○○ 路○段000 號15樓之1 之租屋處,再扣得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5 包。
(八)張堅偉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 卡西酮之犯意,先於103 年3 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WeCh at,與持用不詳門號行動電話、WeChat之暱稱為「人心險 惡」之許竣傑聯絡,並相約於同日稍後,在臺南市○區○ ○路○段000 號之國妃鷹堡汽車旅館見面,以30萬元之價 格,向許竣傑(此部分未據起訴)購入附表二編號18至21 、附表三編號14、15所示之物,並另行購入附表三編號16 至25之物,欲加工分裝後,以毒咖啡每包300 元、神仙水 每瓶500 元之價格出售。然尚未及售出即於上開時地為警 查獲,其販賣行為因而未遂。
(九)於103 年8 月11日某時,戴智竣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而以通訊軟體Skype ,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Skype 之暱稱為「問世間」之張堅偉聯絡毒品交易事 宜,張堅偉因而於同日稍後,在臺中市西區美村路1 段與 長春街口某麵包店門口,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 命1 包予戴智竣戴智竣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張堅偉收受 ,而完成交易。
(十)張堅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8 月12日凌晨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10 室之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 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 上情。
(十一)張堅偉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於103 年8 月12日上午某 時,在其女友劉雅婷位於臺中市○區○村路○段00號5 樓之11之租屋處,無償提供少許愷他命予劉雅婷施用1 次。嗣經警於上開時地查獲劉雅婷並採尿送驗,結果呈 愷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五、甲○○(綽號「阿旺」)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 ,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成立販毒集團 ,並招攬同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乙○○加入販毒集團 擔任送貨收款之工作,而以持內建通訊軟體WeChat群組「He lloKitty」之HTC 牌行動電話(俗稱工作機)所為毒品聯絡 工具,當有購毒者透過通訊軟體WeChat群組「HelloKitty」 傳送購買毒品之訊息時,即由甲○○獨自,或由甲○○與乙 ○○共同依對方指定之時間、地點前往交易,交易成功後再 將所得款項上繳甲○○。甲○○每日將交易情形記錄在帳冊 ,乙○○即可以販賣每包1000元之愷他命,從中抽取300 元 做為報酬,餘均歸甲○○所有,而為下列㈠至㈢、㈤所示犯 行:
(一)於103 年8 月18日凌晨2 時許,顏岑炘為施用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前述HTC 牌行動電 話、WeChat群組為「HelloKitty」之甲○○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甲○○因而偕同乙○○,於同日稍後,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自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 號之優 勝美地汽車旅館,以1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1 包 予顏岑炘顏岑炘亦隨即交付1000元予甲○○收受,而完 成交易。
(二)於103 年8 月21日晚上20時許,曾榆鈞為施用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前述HTC 牌行動電 話、WeChat群組為「HelloKitty」之甲○○聯絡毒品交易 事宜,甲○○因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小客車,於同 日稍後,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 號之優勝美地汽車 旅館,以3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3 包予曾榆鈞曾榆鈞亦隨即交付3000(起訴書誤載為1000元)予甲○○ 收受,而完成交易。
(三)於103 年8 月31日凌晨某時許,曾榆鈞為施用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而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持用前述HTC 牌行動電 話、WeChat群組為「HelloKitty」之乙○○聯絡,乙○○ 因而於同日稍後,在臺中市○區○○路○段0 號之優勝美 地汽車旅館,以6000元之價格,當場販賣愷他命5 包予曾 榆鈞,曾榆鈞亦隨即交付6000元予甲○○收受,而完成交 易。
(四)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均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 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7 月間某日 ,在臺中市漢口路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達」之成年男子,以每瓶250 元之價格購入內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神仙水32瓶,及以2 萬1000元之 價格購入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3 包,而非法持有之。(五)緣陳羿亘於103 年7 月31日17時許,向警自首其販賣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並向警供稱其所取得之部分愷他命 毒品,係向甲○○所購買,陳羿亘為協助追查毒品來源, 於103 年9 月2 日13時57分許起,與持用前述HTC 牌行動 電話、WeChat群組為「HelloKitty」之甲○○聯絡,佯稱 欲購買19萬元之愷他命,並相約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臺 中市○○區○○街000 號地下1 樓之停車場見面,甲○○ 與乙○○因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赴約,旋 遭警於上址當場查獲,其販賣行為因而未遂,並扣得附表 二編號22、附表三編號26、附表四編號27至30、33所示之 物,及於翌日8 時12分許,在甲○○位於臺中市○○區○ ○路○段000 號15樓之6 之租屋處,扣得附表二編號23、 24、附表三編號27、28、附表四編號31至32、34所示之物 ,再傳喚向渠等購毒者到案說明,而悉上情。
六、廖榮庭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 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於 103 年6 月25日23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青海南街Lobby 夜 店旁之停車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毛」之成年 男子,以1 萬2000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8、29所示 之第三級毒品,而無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嗣於103 年6 月27日23時10分許,廖榮庭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小客車,臨時停放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四 川一街口時,經警攔檢盤查,當場自廖榮庭之背包內查獲上 開物品,而悉上情。
七、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之成年人及乙○ ○間,分別獨自或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 意聯絡,以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時地、方式、金額,販賣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黃紹峰
八、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海岸巡防總局 中部地區巡防局報請臺灣臺中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請 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戴智竣於警詢中所為之供述,依陳述整體、實質內容 而言,核與其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大致相符,是該陳述即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自無 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之傳聞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同意列為證據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又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證明力亦非明顯過低,採為本案證據具有適 當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得為證據 。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亦即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 供述證據所為之規範。卷附現場照片,乃均以科學、機械 之方式,對於查獲當時及現場情況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 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故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於此又查無 不得為證據之狀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扣案物品均屬證物,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亦即非屬供述證據,且非屬文書證據,自 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傳聞法則所拘束,且扣案物品均係 警方於本案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物品,堪認並無違法搜索 或扣押之情事,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 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之規定(不包括第202 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 人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 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0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有關卷附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 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 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 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均係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所為之鑑定及補充說明,依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 條規定,復審 酌鑑定書均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其專業知識及儀器所作



成,又上開鑑定書與本案之事實均具有關聯性,是可認上 開鑑定書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松沅宋禹逸蘇家德、陳羿 亘、劉邵威廖榮庭張皓軒、甲○○、乙○○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雅婷於警詢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1226 號卷( 下稱偵卷㈥)第27頁至第28頁、第64頁至第65頁】、證人 即少年林O諺於警詢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 偵查卷宗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㈡ )第47頁至第50頁】、證人即少年楊O於警詢及偵訊中【 警卷㈡第62頁至第6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 度少連偵字第149 號卷(下稱少連卷)第32頁】、證人蔡 建裕於警詢中(警卷㈡第68頁至第69頁,少連卷第75頁至 第76頁)、證人黃于宸於警詢及偵訊中(警卷㈡第73頁至 第75頁,少連卷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證人即少年 沈O蒨於警詢及偵訊中(警卷㈡第79頁至第81頁,少連卷 第50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4頁)、證人即少年施O慈 於警詢及偵訊中(警卷㈡第82頁至第83頁,少連卷第55頁 至第57頁)、證人林易穎於警詢及偵訊中(少連卷第131 頁至第133 頁、第155 頁至第157 頁)、證人林正宗於警 詢及偵訊中(少連卷第137 頁至第138 頁、第153 頁至第 154 頁)、證人林彥鎔於警詢及偵訊中(少連卷第159 頁 至第162 頁)、證人林冠龍於警詢及偵訊中【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848 號卷(下稱偵卷㈠) 第75頁至第76頁、第93頁至第94頁)、證人蔡孟憲於警詢 及偵訊中(偵卷㈠第81頁至第82頁、第89頁至第90頁)、 證人曾榆鈞於警詢及偵訊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 年度偵字第22971 號卷(下稱偵卷㈨)第52頁至第53頁 、第137 頁至第138 頁】、證人顏岑炘於警詢及偵訊中( 偵卷㈨第56頁至第57頁、第133 頁至第135 頁、第145 頁 至第146 頁)、證人陳敦煌於警詢及偵訊中【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偵查卷宗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㈠(下稱警卷㈣)第15頁至第16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9334 號卷(下稱偵卷㈢) 第38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2頁】、證人徐茂峻於警詢 及偵訊中(警卷㈣第21頁至第23頁,偵卷㈢第28頁、第30 頁至第35頁)、證人游梓琳於警詢及偵訊中【警卷㈣第22 頁至第23頁、第27頁至第2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刑事偵查卷宗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



警卷㈦)第11頁至第1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9334 號卷(下稱偵卷㈢)第19頁至第20頁】 、證人黃紹峰於警詢及偵訊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字第2314號卷(下稱偵卷㈩)第31頁至第41頁 、第96頁至第99頁】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蘇家德指 認少年楊O、林O諺、被告劉邵威陳羿亘廖榮庭、張 皓軒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卷㈡第14頁至第16頁)、被告蘇家德使用帳號tiffan y 與被告宋禹逸間之WeChat對話內容(警卷㈡第30頁至第 32頁)、張皓軒林豐諺廖榮庭、少年楊O、沈O蒨、 黃于宸施O慈宋禹逸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㈡第34頁至第36頁、第41頁至 第43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6頁至第 67頁、第70頁至第72頁、第76頁至第78頁、第84頁至第86 頁、第96頁至第98頁)、被告張皓軒同意搜索切結書(警 卷㈡第9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㈡第100 頁至第103 頁)、陳羿 亘同意搜索證明書(警卷㈡第9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㈡第107 頁)、被告蘇家德同意搜索證明書(警卷㈡第1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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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