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4年度,40號
TCDM,104,聲判,40,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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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黃振三 
      黃陳佳鈴
共   同
代 理 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劉邦斌 
      洪燕慧 
      李珮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4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
765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醫偵
字第4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有疏於照顧黃雲禾或延誤發生異狀之疏失: ⒈卷附嬰兒室護理記錄單㈠,雖分別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上 午9 時0 分及10時0 分載有值班護士即被告甲○○對雙胞胎 姊姊黃雲禾量測體溫、脈搏及呼吸之記錄。然依卷附監視錄 影畫面所示,被告甲○○於上開兩時段前後,僅於監視畫面 時間8 時28分於黃雲禾處停留約2 分30秒之時間,其餘時間 皆僅目視觀看黃雲禾1 、2 秒而已。再據被告甲○○於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89 號案件103 年1 月22日偵訊時,自承其為黃雲禾量體溫係採用肛溫計,心跳 、脈搏則以手觸摸方式,至於呼吸則看胸部之高低起伏等語 ,此有該日之偵訊筆錄可憑。是以,黃雲禾在照光過程中, 身上除眼罩、尿布外並無其他衣著,若依被告甲○○所述, 伊係採用肛溫測量法,則於測量黃雲禾肛溫前,應先將尿布 取下,雙腿抬起,並使用酒精棉片將肛溫計消毒,再將凡士 林塗抹於前端,始能將肛溫計插入新生兒肛門中,且測量結 束時尚須查看體溫計上之度數。此外,通常測量脈搏係以1 分鐘為準,並觀察呼吸數及胸壁起伏次數,始能測量出正確 之脈搏,因而欲完成上開動作之測量最少需花費2 分鐘,因 此被告甲○○除於8 時28分於黃雲禾處停留約2 分30秒之時 間,可能進行量測體溫、脈搏及呼吸外,其餘僅目視1 秒之 期間,均不可能對黃雲禾進行體溫、脈搏與呼吸之量測甚明 。因此,被告甲○○於護理記錄單所為量測2 次之記載,顯 屬不實(本件不起訴處分書,亦認被告甲○○有登載不實之



情事)。再依監視器畫面所示,黃雲禾當時身上係著尿布, 並未見被告甲○○有將尿布打開之動作,試問如何測量肛溫 ?尤以,對黃雲禾之生命監測,應係使用聽診器,而聽診器 即置放於新生兒處理台等情,復經證人乙○○於前開偵訊期 日證述屬實,被告甲○○未使用聽診器,逕以手觸摸心臟處 及觀看胸部高低之起伏,作為監測黃雲禾生命之方法,自有 疏失。
⒉查被告甲○○於100 年5 月19日接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 分局調查時,自承:伊自8 時接班時,黃雲禾就斷斷續續哭 鬧,其間並有兩次眼罩掉落,而予以調整等語,可知照光之 眼罩或因材質問題導致無法固定,抑或係因黃雲禾之活動而 可能滑落,被告甲○○理應更注意定時查看黃雲禾情形,以 避免眼罩滑落覆蓋其口鼻,而產生窒息休克之危險。詎被告 甲○○自監視畫面時間08:28:22過後,即未曾仔細注意過 黃雲禾的狀況,僅有目視觀察之消極不作為,至10時12分發 現黃雲禾異狀時,期間長達1 小時44分,完全未對黃雲禾進 行體溫及心跳、脈搏、呼吸之生命監測(按10時0 分固有記 載測量心跳、脈搏與呼吸,惟此記載顯屬不實,已如前述) ,是其有疏於照顧黃雲禾之情事,至為灼然。況且,被告甲 ○○若無疏於照顧黃雲禾之情事,焉須於案發後,就護理記 錄單之內容,為不實之記載?
⒊綜上,黃雲禾於監視畫面時間08:09:16秒及08:19:13秒 ,已有2次眼罩脫落之情事,自屬異常。況且,被告於事故 當日最多僅有一次對黃雲禾量測體溫、脈搏與呼吸,且於8 時28分以後即無再量測之情形,焉能確認黃雲禾之生命徵象 穩定,而無心跳、呼吸、體溫異常之情狀?本案衛生福利部 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結果,係認嬰兒生命徵象正常,以4 小時探視一次為原則,當時並未檢送眼罩脫落之監視影相供 參,且以不實之護理記錄單為鑑定基礎,致該鑑定單位誤認 黃雲禾之生命徵象穩定,且未針對黃雲禾上述眼罩脫落之異 常情形為說明,自不能以此作為被告甲○○無照顧疏失之有 利證據。
㈡被告己○○於發現黃雲禾有異狀後,其急救處置方式,有明 顯缺失,且影響黃雲禾嗣後之救治:
⒈按心肺復甦術(即俗稱之CPR)是一種救助心搏驟停病患之 急救措施。而政府對一般民眾所宣導之急救訓練多以心肺復 甦術即Cardio Pulmonary Resuscitation(下稱CPR )為主 ,按CPR 早期宣導之步驟係為「叫」(確定是否仍有知覺) 、「叫」(請求救護支援)、「A 」(AIR WAY ,即保持呼 吸道暢通)、「B 」(BREATHING ,即檢查呼吸)、「C 」



(CIRCULATION 或COMPRESSION ,即檢查循環及施行心外按 壓),惟自2010年起醫學界對此已作些許變更,而兒童救命 術亦為影響所及,其中CPR 之步驟修正為「叫」、「叫」、 「C 」、「A 」「B 」。而甦醒球並不能取代CPR ,急救流 程中甦醒球只是其中一個步驟,整個急救流程重點在於「心 外按摩」,以治療缺氧情況,此有103 年6 月3 日補充告訴 理由㈡狀所附之高維澤醫師訪談記錄可考。本件被告己○○ 身為醫師,對此急救步驟甚為清楚,惟其於急救黃雲禾時, 僅給予基礎之甦醒球,而未對黃雲禾施以「心外按壓」之心 肺復甦術,此參100 年度他字第5095號偵查卷附臺中市政府 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於求救原因(重要原因)欄之旁人CPR 中 勾選「無」,並記載院內醫生BVM (即甦醒球)給氧等語及 於急救處置欄中記載91人員到場院內醫生給患者BVM 給氧, 91人員立即CPR 等語,自足明晰。基此,被告己○○自發現 黃雲禾有異狀後,僅使用甦醒球給氧,而未施行心肺復甦術 ,其所為之急救處置,自有疏失且不當。另衛生福利部醫事 審議委員會係依被告己○○不實之陳述,始誤認己○○若有 替嬰兒施行心肺復甦術(CPR )急救,並囑咐被告甲○○協 助使用甦醒球給予氧氣及正壓給氧,則已依一般新生兒急救 處置,並無疏失云云,其所為之鑑定結論,顯係基於錯誤之 事實,而不足憑採。不起訴處分未審酌上情,逕以醫事審議 委員會之上開鑑定意見,認被告己○○對黃雲禾之急救處置 無疏失云云,亦無足取。
⒉次查,被告甲○○於發現黃雲禾有異狀時,黃雲禾並無流鼻 血之情形,此有卷附監視畫面所示被告甲○○於當日10時12 分3 秒將黃雲禾抱起及10時12分49秒抱黃雲禾觀察其狀況之 影像可考,並有此時段之錄影翻拍照片可參,是以被告甲○ ○於護理記錄單記載「鼻孔出血」等語,顯屬不實。醫事審 議委員會以此不實之護理記錄單為鑑定基礎,而謂:本件依 病歷記錄,記載當時嬰兒有膚色蒼白及流鼻血情形,故推論 當時嬰兒心跳已停止一段時間云云,亦不足憑採。況且,黃 雲禾經救護人員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2 位醫生陸續實 施CPR 及插管治療後,心跳曾回到49次/ 分,此有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民總 醫院)護理部護理記錄記載:急救過程日期:2011 /05/18 11:16,心跳:49次/ 分等語自明,並有100 年度他字第50 95號偵查卷第130 頁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回函可憑。 是以,黃雲禾於被告2 人發現異狀時,雖無心跳,然經救護 人員及中國醫藥學院之醫生急救後,曾回復心跳至49次/ 分 。倘被告己○○於甲○○通知黃雲禾有異狀後,立即施以



CPR 急救,則其心跳回復之程度勢必增加,而有救治之可能 。基此,被告己○○未對黃雲禾施以CPR 之急救疏失,應與 黃雲禾之死亡有因果關係,而足認被告己○○有涉嫌業務過 失致死罪嫌,自應提起公訴。
㈢依卷內資料所示黃雲禾恐因窒息而死亡,是否因原因不明之 嬰兒猝死症死亡,尚有諸多疑義之處:
⒈次按嬰兒猝死症是指嬰兒突然且無法預期之死亡,即使在事 後之屍體解剖檢查中,亦找不到真正致死之原因。而窒息本 身即為嬰兒猝死症之發生原因之一,出生3 、4 個月內的小 嬰兒,因為本身肌肉力量不足,尤其是控制頭部轉動的頸部 肌肉較弱,而幼兒的頭部相對於身體都比較重大,所以萬一 口鼻被外物掩蓋時,不容易靠自己的力量把臉移開,或奮力 掙扎哭喊。就算有也是很短暫微弱,大人亦不見得會及時發 覺,只要2 、3 分鐘的呼吸困難,幼兒全身就會癱軟無力而 呼吸停止,並邁向窒息及死亡,亦有「嬰兒猝死症」之文獻 可考。本件依聲請人即告訴人所提出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 片及放大照片所示,明顯可看出被告甲○○發現黃雲禾有異 狀而將黃雲禾抱起時,有白色物品覆蓋在黃雲禾臉部下方, 雖該放大照片有些模糊,無法以肉眼清楚辨別該白色物品為 何物?然參以黃雲禾事故前係在照光,臉上罩有白色眼罩及 黃雲禾先前有2 次眼罩脫落之情形,衡諸經驗法則,應可判 斷事故時覆蓋在臉部下方之白色物品為眼罩。況且,自監視 器擷取畫面最後一頁(標示10:12:49之畫面中),由「畫 面中」量測黃雲禾之臉部之大小比例,自其額頭髮際處量至 下巴,長度約為0.65公分,而其鼻子之位置位於額頭髮際處 起算0.4 公分處,即位於臉部自額頭髮際處起算約3/5 之位 置、嘴巴之位置則係額頭髮際處起算0.5 公分處,即位於臉 部自額頭髮際處起算約3/4 之位置。再由放大照片第2 頁之 畫面中,由「畫面中」量測黃雲禾之臉部之大小比例,自其 額頭髮際處量至下巴,長度約為0.8 公分,而白色物體之上 緣係位於額頭髮際處起算0.4 公分處,即位於臉部自額頭髮 際處起算約1/2 之位置、白色物品在畫面中之長度約為0.3 公分,換算黃雲禾臉大小可知,該白色物品之長度約占黃雲 禾臉部長度近4 成,亦即由監視畫面實際量測結果,可知黃 雲禾自額頭髮際處起算臉部在1/2 畫面以下之部分,幾乎均 覆蓋於白色物品之下,因此在額頭髮際處起算臉部下約3/5 及3/4 位置之鼻子與嘴巴,更是完全遭白色物品覆蓋,洵堪 認定。另參以前開何謂「嬰兒猝死症」之文獻記載:出生3 、4 個月內之小嬰兒,一旦口鼻被物掩蓋時,不易靠自己的 力量移除,只要2 、3 分鐘,就會全身癱軟無力而呼吸停止



等情,則上開白色物品即眼罩覆蓋黃雲禾口鼻之處,自影響 其呼吸無誤。不起訴處分仍謂該白色物品覆蓋黃雲禾臉部何 處,無法認定,更無從證明有因覆蓋口鼻而影響其呼吸之情 形云云,自嫌率斷,而不足取。
⒉復查,黃雲禾於事故發生時,除口、鼻有遭白色物品即眼罩 覆蓋,影響其呼吸,而有窒息之可能外,另黃雲禾於臺中榮 民總醫院急救時,其血液AMMONIA (即阿摩尼亞)指數高達 802 ,而Ammonia (阿摩尼亞)指數大幅上升亦屬窒息休克 之症狀,此有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變及低溫治療之文獻可 參。另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林明霞隨救護車救治插 管前,黃雲禾口腔有粉紅色之分泌物大量流出,依醫師林明 霞研判係休克後從肺腔冒出來等情,復經林明霞醫師於偵訊 時證述明確,此亦有該日之偵訊筆錄可稽。是以,黃雲禾口 腔有粉紅色之分泌物,既係因休克後產生,參以其血液中 Ammonia (阿摩尼亞)指數高達802 ,則黃雲禾顯有窒息之 情狀。本件解剖報告,未審酌上開事證,徒以解剖時之器官 狀況,認定本案係因嬰兒猝死症候群死亡云云,亦屬有誤, 而不足憑採。法醫研究所鑑定書未斟酌上情,遽認解剖結果 無窒息之徵象,並謂本案在法醫解剖及現場調查之後仍然未 能得到解釋時,會置於「嬰兒猝死症候群」項下云云,同屬 率斷。不起訴處分逕採認解剖報告與法醫研究所之鑑定意見 ,認定黃雲禾係因嬰兒猝死症候群而猝死云云,亦難令聲請 人即告訴人折服。
㈣調查證據部分:
⒈聲請事項
①請鈞院將卷附監視錄影光碟送交中華工商研究院(設台北市 ○○路00號11樓),鑑定監視錄影光碟畫面時間10時12分左 右,黃雲禾由身著粉紅色衣服之護理人員即被告甲○○抱起 時,所遭覆蓋之白色物品為何?是否有覆蓋口鼻之情形? ②請鈞院於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後,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 委員會補充鑑定下列事項:
⑴本件黃雲禾經救護人員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醫生陸 續急救後,到臺中榮民總醫院時其心跳回復為49次/ 分, 嗣經臺中榮民總醫院急救無效宣告死亡,則黃雲禾究係於 到院(即臺中榮民總醫院)後死亡,或於被告己○○診所 時,即已死亡?
⑵本件若被告己○○醫師僅以甦醒球給氧,而未對黃雲禾施 行心肺復甦術,其急救之處置,有無違反醫療常規?若有 違反,是否影響或延誤黃雲禾嗣後救治之可能性(請就黃 雲禾之心跳曾回復為49次/ 分乙節,併予審酌)?



⑶黃雲禾於臺中榮民總醫院檢測時其血液中AMMONIA 指數高 達802 ,且急救插管前口中有粉紅色液體流出,是否屬窒 息之徵象?若參酌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之結果,黃雲禾有 無因口鼻遭覆蓋導致窒息之可能?
⒉聲請理由:
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服務項目,包含資訊影音鑑 定,此有該研究院之網頁可參。因此,本件不起訴處分既 認定卷附供甲○○發現黃雲禾異狀,而將其抱起之翻拍放 大照片模糊不清,自有送請該研究院鑑定,以究明黃雲禾 於事故時有無遭眼罩覆蓋口、鼻之情事?
②請醫事審議委員會補充鑑定之部分:
⑴黃雲禾經急救後,其心跳曾回復49次/ 分,則其死亡時 間是否仍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述其死亡時間應視為10 時12分,自有進一步查明之必要。
⑵依卷內資料顯示被告己○○並未對黃雲禾施以心肺復甦 術,僅以甦醒球給氧。醫事審議委員會先前之鑑定意見 係基於己○○自述有作心肺復甦術此一錯誤事實,自有 補充鑑定被告己○○未對於黃雲禾實施心肺復甦術之情 況下,其急救處置有無違反醫療常規?而影響黃雲禾救 治之必要。依黃雲禾於事故發生後插管前口腔有粉紅色 液體流出及其血液中阿摩尼亞指數高達802 等現象,佐 以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對監視影像分析之結果,是 否得以認定黃雲禾有窒息之可能,亦有補充鑑定之必要 。
③上開請求調查證據之事項,均屬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依 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之規定,自得為必要之調 查,併予澄明。
㈤依卷內資料顯示被害人黃雲禾確實有遭眼罩罩住口鼻之情形 ,且黃雲禾在急救時,其血液中阿摩尼亞高達802 ,為正常 值13倍之多,且口中亦有大量粉紅色泡沬,實符合窒息死亡 之症狀,再議駁回處分書及原處分未就上開情事詳予論斷, 仍認黃雲禾係因嬰兒猝死症死亡,就被告己○○等人涉犯業 務過失致死罪予以不起訴處分,自有違誤。
㈥被告甲○○於100 年5 月18日任職於己○○婦產科診所擔任 護理師,係從事護理業務之人員,而卷附黃雲禾之嬰兒室護 理記錄單㈠則由被告甲○○與乙○○所分別記載乙節,除經 被告甲○○與乙○○供承屬實外,亦有上開護理記錄單所蓋 用之甲○○與乙○○職章可憑,足微上開護理記錄單確屬被 告甲○○與乙○○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甚明。而本件經檢察 官勘驗己○○診所嬰兒室監視光碟錄影畫面顯示,被告甲○



○陳於9 時33分至34分許在櫃台處理事情後「目視」觀察黃 雲1 至2 秒外,直至10時12分發現黃雲禾身體有異狀時止, 並未對黃雲禾有何照護及量測之動作,而被告甲○○於103 年1 月22日偵訊時自承:係以肛溫計量測體溫,脈搏則以手 放在心臟部位測量,至於呼吸則看胸部之高低起伏等語,是 被告甲○○於9 時33分至10時12分間既僅目視觀察黃雲禾1 至2 秒,自不可能進行體溫、脈搏與呼吸之量測與觀察,是 以其於護理紀錄單記載100 年5 月18日10時黃雲禾之體溫、 脈搏與呼吸等數據,顯係未經量測與觀察而逕行記載,即屬 不實之記載,已足以影響後續醫師及接班護理人員對黃雲禾 體溫、脈搏與呼吸等生命跡象之評估,自足生損害於黃雲禾 。縱使上開登載不實與黃雲禾之死亡無關,而未對黃雲禾造 成實際之損害,亦難解免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之罪責 。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亦係以該登載不實之護理紀錄單作 為鑑定資料,自足以生影響黃雲禾死因之認定,而有損害聲 請人即告訴人2 人權益之虞。本件檢察官亦認被告甲○○於 100 年5 月18日10時記載黃雲禾體溫部分顯為不實之記載, 且會影響後續醫師及接班護理人員對黃雲禾體溫之評估,然 竟以:黃雲禾之猝死為突發性呼吸、心跳停止的狀況,並非 體溫異常的病變,且黃雲禾猝死前,其呼吸、心跳等生命徵 象穩定,且進食正常,又無法確認黃雲禾呼吸、心跳停止之 確切時間,故即使體溫、脈搏與呼吸登載不實,並無從認定 對黃雲禾造成損害為由,而謂與刑法第215 條之構成要件不 合云云,實有適用刑法第215 條規定不當之違誤,是依卷內 證據,已足認被告甲○○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嫌,自應提起公訴。
㈦觀諸卷附己○○診所護理站監視錄影光碟及截圖畫面,可發 現案發當日黃雲禾甫經救護車轉送臺中榮民總醫院急救,被 告己○○即不顧一樓診間仍有病患候診,逕自返回二樓之護 理站,直接拿出黃雲禾之護理紀錄查看,並與診所護理人員 即被告甲○○交頭接耳討論,且明確可以看出被告己○○狀 似指導被告甲○○紀錄之動作,甚至被告己○○有手指指示 被告甲○○填寫之情形。尤以,在被告甲○○紀錄終了後, 己○○還再度拿起護理紀錄查看,始步出護理站前往一樓診 間,前後歷時近11分15秒。足徵被告甲○○上開業務登載不 實之犯行,顯係被告己○○為規避責任,教唆被告甲○○而 為,被告己○○自應論以業務登載不實教唆犯。綜上,依偵 查所得之證據,已足認被告甲○○、己○○2 人涉有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之規定 ,自應提起公訴。原檢察官未審酌上開事項,逕以被告甲○



○登載不實之行為,未對黃雲禾造成實際之損害為由,而為 不起訴處分,自有違誤,請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以維聲請人 之權益。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 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 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1 、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 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 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3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另按犯罪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233 條第1 項規定,得獨立提出告訴。三、本件聲請人丁○○、戊○○○為被害人黃雲禾之父、母,認 為被告己○○、乙○○、甲○○等人共同涉犯業務過失致死 罪嫌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3 月13日以 103 年度醫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 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 年4 月24 日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765 號處分書,以聲請人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再議。聲請人丁○○、戊○○○於104 年4 月30 日收受前開再議駁回處分書,並於104 年5 月11日(104 年 5 月10日為星期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此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交付審判聲 請狀各1 份(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4 年度上聲 議字第765 號卷第3 至8 頁、第76至88頁、第90、91頁、本 院卷第1 頁正、反面)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程序並無違誤 ,先予敘明。
四、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 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 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 「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 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



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 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 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 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 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 再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審 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 ,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 法則為限,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 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尚必須偵 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 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 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4 項參 照),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 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 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 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 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經查:
㈠聲請人原告訴意旨以:⑴被告己○○為址設臺中市○○區○ ○街000 號「己○○婦產科診所」之負責人,被告乙○○、 甲○○受僱被告己○○,於該診所擔任護理師,均為從事業 務之人。聲請人戊○○○於100 年5 月9 日在臺中榮民總醫 院產下雙胞胎女嬰後,身體健康狀況良好,聲請人戊○○○ 遂偕同雙女,於同年月14日前往「己○○婦產科診所」附設 坐月子中心休養。嗣因被告己○○、乙○○、甲○○之醫療 及照護疏失,致聲請人戊○○○之女黃雲禾,於轉送臺中榮 民總醫院後,於100 年5 月18日11時59分急救無效死亡。⑵ 被告己○○、甲○○、乙○○均明知聲請人戊○○○於100 年5 月14日至「己○○婦產科診所」時,剖腹生產之傷口癒 合良好並已拆除紗布,改以美容膠覆蓋,亦明知被告甲○○ 並未於100 年5 月18日9 時、10時為黃雲禾測量體溫等生理 跡象,然被告己○○為掩飾其過失行為,竟與被告乙○○、 甲○○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 甲○○於100 年5 月14日至同年月17日,在渠等業務所職掌 之護理紀錄,虛偽記載聲請人戊○○○腹部有覆蓋紗布等語 ;另由被告甲○○於100 年5 月18日護理紀錄,虛偽記載: 「9:00:黃雲禾體溫36.9、脈博144 、呼吸42,活動力佳、 無溢吐奶」、「10:00 :體溫37、脈博141 、呼吸42,活動



力佳、無溢吐奶」等語。因認被告己○○、乙○○、甲○○ 3 人均涉有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同法第 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訊據被告 己○○、乙○○、甲○○3 人均堅決否認有上開業務過失致 人於死、業務登載不實等犯行,被告己○○辯稱:當天接到 護理師即被告甲○○的電話,說女嬰黃雲禾怪怪的、有異常 ,伊趕過去大約5 秒鐘,並請工作人員打電話到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新生兒加護病房之醫療團隊派救護車過來,伊看 到黃雲禾沒有外傷,也沒有溢奶的狀況,膚色有點白,鼻孔 有一點血漬,伊聽黃雲禾的心跳,發現沒有心跳及呼吸,伊 就作CPR ,並給予按壓式的氧氣、面罩及心臟按摩,後來聲 請人戊○○○到場質疑為何不叫119 的救護車過來,並自己 打119 ,從伊開始急救到救護車過來大約只有20分鐘,119 的救護車先到,伊等正要把黃雲禾挪到119 的救護車,當時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救護車也到了,該醫院的新生兒科 加護病房醫療團隊人員有上119 的救護車,並且接手急救程 序;死者黃雲禾到伊診所時有作檢查,心臟速率都正常,肺 臟呼吸都很清澈,腸蠕動很正常,外觀也正常,但膚色偏黃 ,黃疸指數是12,隔天發現膚色更黃,就為黃雲禾抽黃疸指 數是13點多,當時生產已經超過7 天,伊認為黃疸指數維持 在12以下比較好,伊就給黃雲禾照光,照完一天後,隔天指 數下降到11點多,情況不錯,後來再照1 天,就下降到8 點 多,除此之外,黃雲禾並沒有其他異狀,依伊的經驗看不出 黃雲禾有任何問題,可能是嬰兒猝死症候群,此種情況可能 發生在嬰兒出生後1 年內,或者有可能從外觀沒有辦法檢查 出來嬰兒內部一些先天性問題等語。被告乙○○辯稱:伊接 班時沒有看聲請人戊○○○的身體狀況,但從前1 位護理師 即被告甲○○得知聲請人戊○○○是剖腹產,且有剖腹產傷 口的問題,伊不記得伊在護理紀錄記載聲請人戊○○○的傷 口覆蓋紗布或美容膠,但有蓋伊名字章的字跡是伊寫的沒錯 ,伊印象中沒有看過聲請人戊○○○的傷口,不清楚伊為何 這樣記載;伊接班後有對死者黃雲禾照光、測黃疸、採血、 換尿布、餵奶等,並沒有發現黃雲禾有異常現象等語。被告 甲○○辯稱:伊於聲請人戊○○○進診所當天下午有看到戊 ○○○,有看戊○○○的傷口,但不記得當時傷口是用什麼 覆蓋,伊沒有幫戊○○○覆蓋紗布或貼美容膠,(提示護理 紀錄)伊當時有記載戊○○○傷口覆蓋紗布,是依當時狀況 來記載;伊記載護理紀錄時間與實際觀察時間會誤差約30分 鐘,伊都是在嬰兒床幫黃雲禾量測呼吸、脈搏及體溫,伊於



護理紀錄記載5 月18日9 點及10點黃雲禾的呼吸、脈搏及體 溫,伊確實有於該段時間幫黃雲禾量測呼吸、脈搏及體溫, 體溫是用肛溫計量肛溫,呼吸是看黃雲禾胸部的高低起伏, 脈搏就是把伊的手放在黃雲禾的心臟部位就知道頻率;伊發 現黃雲禾有異常馬上打電話跟被告己○○說,被告己○○不 到30秒就下來,當時被告己○○在急救,伊有在旁邊幫黃雲 禾抽痰、給氧氣,被告己○○當時在做心外按摩,按完過幾 秒伊再給黃雲禾氧氣等語。經查:
⒈告訴意旨⑴部分:
①依卷附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紀錄記載,死者黃雲禾唯一之 Ammonia (阿摩尼亞)檢測,係於黃雲禾急救無法恢復自發 性心跳之狀況下,於臺中榮民總醫院所抽取之血液,其檢測 值為802umole /L ,此數值對照正常生理之新生兒,確屬極 端異常之偏高結果。惟上開檢測於採樣當時,黃雲禾係處於 持續急救狀態,且無有效之全身血液灌流情形,於此狀況下 ,其體內AMMONIA 因無法有效代謝,故必定會累積升高,且 同時間之血清胺基酸檢測結果,亦未顯示有胺基酸異常升高 之情形,此亦與氨基酸代謝異常之病人有異,而當時黃雲禾 於急救情形下接受大量輸液,故此數值亦無法參考。另依病 歷紀錄記載,黃雲禾自出生後至死亡當日,其生命徵象及身 體診察結果均顯示無異狀,此與一般高血氨症病人於進食後 血氨逐漸升高,導致活動力逐漸下降而致死亡需數日時間, 亦有所不同。又黃雲禾於臺中榮民總醫院出生,於出生進食 3 日後採檢之新生兒代謝異常血片篩檢,其報告對11項相關 先天性代謝性疾病,均為陰性結果,因此無法推論黃雲禾罹 有先天性代謝異常(含高血氨症)之情形。再依黃雲禾之臨 床病歷紀錄記載,及黃雲禾出生後於臺中榮民總醫院接受各 項超音波(含腦、心臟及腎臟)及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結果 ,均屬正常。復依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報告書 所示,亦無先天性臟器異常及其他導致周產期嬰兒死亡之原 因,且解剖時嬰兒之氣管並無異物及牛奶,參之病歷紀錄記 載,置放氣管內管時,醫師亦未見有氣管內異物,研判如無 其他外力因素下,黃雲禾死亡之原因為新生兒猝死症候群, 最為合理原因,此亦據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在案,有該會編號0000000 號鑑定書 (下稱A 鑑定書)1 件存卷可參。是本件黃雲禾死亡之結果 ,難認有聲請人丁○○、戊○○○指訴被告等疏未發現黃雲 禾有先天性代謝異常中之高血氨症,而錯失防止意外發生之 先行作為之情事。
②聲請人丁○○、戊○○○指訴被告己○○等對黃雲禾施以照



光治療之過程(含相關人員之行為及診所設備)有疏失,如 照光治療會使新生兒水分消耗增加,應多餵食開水、母乳等 ,惟被告甲○○竟長達5 小時未對黃雲禾餵奶,是否造成黃 雲禾脫水而致猝死等節。查本件黃雲禾之病歷紀錄記載,其 於100 年5 月16日因膽色素值為13.3mg/dl ,當時黃雲禾為 8 天大,依一般新生兒黃疸照光原則,雖各醫療院所彼此間 或有差異,惟即使考量黃雲禾出生體重未滿2,500 公克,膽 色素值為13.3mg/dl ,尚無接受照光治療之必要,而黃雲禾 於100 年5 月17日膽色素值為11.4mg/dl ,亦無照光治療之 必要,故此醫囑(即對黃雲禾照光治療)並非現行一般醫療 院所之新生兒黃疸照光標準作業原則。然依被告己○○之診 所病歷紀錄記載,黃雲禾於進行照光治療同時,其奶量及體 重均呈現持續增加之情形,進食量亦屬良好範圍,且其心跳 速率亦在正常範圍,體溫變化亦屬正常,故其照光治療雖無 必要,惟其後相關照護過程,並無疏失;又查無相關文獻資 料述及照光治療本身導致嬰兒猝死症,而與嬰兒猝死症之相 關研究,亦未提及照光治療為一危險因子,故照光治療與嬰 兒之猝死應無關連。又黃雲禾於100 年5 月14日至5 月18日 接受新生兒黃疸照光治療時,被告己○○之診所人力配置由 1 位護理師照顧5 位新生兒,此符合黃疸照光治療所需護理 人力配置之需求,其護理紀錄每4 小時登載1 次,亦符合一 般照光治療之護理紀錄常規。另依卷附護理紀錄及被告甲○ ○於偵查中之供述,黃雲禾自100 年5 月18日5 時經被告乙 ○○餵奶後,至被告甲○○接手後於同日10時12分許發現黃 雲禾身體異常止,固長達5 小時未進食,然一般而言,對於 餵奶時間係依嬰兒需求為之,不應以時間限制,本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診所嬰兒室監視器錄影光碟畫面所 示,被告甲○○自100 年5 月18日8 時許接手後,黃雲禾雖 曾有手腳揮動之情狀,然經被告甲○○檢查、照料後,未再 有手腳揮動之情形發生,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勘驗筆錄及聲請人丁○○、戊○○○提出之勘驗紀錄在卷可 稽,足見被告甲○○接手照料黃雲禾後,黃雲禾並無餵奶之 需求,故被告甲○○接手後距上次餵奶時間相隔5 小時未對 黃雲禾餵奶,因黃雲禾於此時段並無餵奶之需求,故並未違 反照護常規;復依病歷紀錄,黃雲禾於診所照光期間,日進 食量均屬正常範圍,且體重仍持續增加,已如前述,其日進 食量及營養狀態正常,故黃雲禾之5 小時未進食狀態不會導 致猝死。此亦有A 鑑定書及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 0000000 (本件第2 次)鑑定書(下稱B 鑑定書)存卷可佐 。另參諸本件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黃雲禾死因之



結果,認診所之護理紀錄記載每天凌晨1 時量體重,均有穩 定稍微增加,未記載脫水現象,解剖結果也未發現有脫水, 不認為是脫水致死等節,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 年3 月21 日法醫所(103 )醫文字第0000000000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 書(下稱C 鑑定書)在卷可按。準此,有關黃雲禾接受照光 過程之相關行為及設備,被告己○○等並未違反醫療或照護 常規,難認與黃雲禾之死亡有關。
③依被告己○○診所之病歷紀錄、護理紀錄,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勘驗診所嬰兒室監視器錄影光碟畫面(參卷附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所示,被告甲○○ 於100 年5 月18日9 時34分許曾最後1 次目視觀察黃雲禾, 在此之前黃雲禾之生命徵象均呈現正常數值,且活力亦佳等 情,嗣後被告甲○○於同日10時12分許發現黃雲禾全身蒼白 ,無呼吸及心跳時,已呈現鼻孔出血之情形。若依一般急救 過程之經驗推論,此時黃雲禾之心臟功能應已停止一段時間 ,但真正呼吸、心跳停止時間無法估計,但至少5 分鐘以上 ,且一定是在前次護理人員巡視(即9 時34分許)之後至發 現無心跳呼吸之前的這一段期間,導致肺部及頭頸部血管充 血而致鼻孔流血各節,有A 鑑定書及C 鑑定書存卷可參。再 依上開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結果,被告甲○○於10時12分2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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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