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敦學
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4年執聲字第2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敦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敦學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3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 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