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586號
TCDM,104,聲,2586,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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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庭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13
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348號 案件,被告陳慶庭已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死亡,業經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 為0.3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慶庭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為警查 獲,嗣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3年5月8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1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該案查獲扣案之粉 末2包(合計淨重0.3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38公克),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5月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粉末2包確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 違禁物無誤,依前開說明,自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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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