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524號
TCDM,104,聲,2524,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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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朱振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751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朱振昌經104年 度聲字第1891號准予交保,但被告父母過世後,家中弟妹各 自營生,經濟拮据,付不出保釋金,故仍羈押於臺中看守所 ,被告所患腎臟癌及高血壓未能獲得適當治療,病況惡化日 益顯著,於羈押期間曾昏倒失去意識,經該所搶救方撿回性 命,腎臟部位及後腰亦曾發生劇烈疼痛,難以忍受,頭部經 常感覺脹痛昏沈,於看守所就診時,醫師曾警告若未儘快住 院治療,被告活不過中秋節,懇請准予被告免保證金停止羈 押,讓被告能至大醫院治療,被告定將動向及就醫醫院名稱 、地址、電話、房號向法院報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4年5月5日經本院 通緝到案,經本院法官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為其所涉 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且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 在案。聲請人雖以上述理由,聲請准予免保證金停止羈押云 云。然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查明被告之病情 及有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該所函覆以:經該所特 約醫師於104年7月13日看診後簽註:「查該員於所內已予保 守適當治療,並多次戒送就醫診療」,且被告因左側腎切除 、右側腎11.7公分、高血壓等疾病,另陸續戒護台中監獄附 設培德醫院急、門診檢查治療,並未有醫師警告「活不過中 秋節」等詞,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104年7月17日中所 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看診紀錄1份在卷可憑,是 被告目前並無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且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看守所亦能提供相當之醫療照護,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第3款所定之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足為認定。且被 告前曾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業經本院於104年5月19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891號裁定被告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後 ,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5 樓,惟被告迄未能取具上揭保證金額,而以被告所涉之犯罪 情節及被告前已有逃亡之事實觀之,於被告取具上揭保證金



額辦理具保之前,本院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被告羈押之原 因尚未消滅,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從而,被告以上揭事由,聲請免保證金停止羈押,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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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