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428號
TCDM,104,聲,2428,2015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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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豐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104
年度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內「臺中地院」部分,應更正為「士林地院」。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 欄內「臺中地院」部分,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士林地 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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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