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盈泰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
聲字第1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盈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盈泰前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