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毒偵字第2810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56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陳家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叁組,均沒收。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8至10所示之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叁組及附表編號1至6、編號8至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第7至8行「於10 3年11月16日或17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11租屋處」,應更正補充為「於103年11月16日或17日上午 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11租屋處」, 第12至14行「於103年1 1月18日19時15分,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7樓11租屋處執行搜索」,應更正補充為「於 103年11月18日17時05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11租屋處執行搜索」;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警員職務報 告書、本院搜索票〈103年聲搜字第2264號〉、現場圖1張、 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34張、扣案毒品照片6張、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04年度保 管字第9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毒保字第099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安保字第94 號 〉;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4年度院保字第0877號〉、扣押 物品清單〈本院104年度院安保字第197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104年度院安保字第187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家德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 ,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 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 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 項而分開計算(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意旨、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 研討結果所採乙說之理由可資參照),是以,被告雖同時持 有不同品項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1-(5-氟戊基 )-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同一,自 僅成立1罪。另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因施用毒品,遭 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及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非佳,竟仍不 知禁絕遠離毒品,再施用安非他命,既戕害自己身體健康, 亦間接危害社會安全,且明知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1-( 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3,4-亞甲基 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法定列管之毒品, 任何人均不得持有,竟仍非法持有,所為實不足取,惟其持 有上開第三級毒品僅係欲供己施用,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 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之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其持有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0 18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 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 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意旨可資參照, 是可認上開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當已無法析離, 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而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均不另行諭知沒
收銷燬。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件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 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6頁、第137頁、第192頁反面)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三)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 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同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有處 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 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但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 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 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 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 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 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 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 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 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 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 包括毒品本身在內,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 之沒收依據。然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 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 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仍應回歸刑法之適 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882號判決參照)。 2、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咖啡包2包、附表 編號3、4所示之白色膠囊2顆(驗餘已以外包裝袋包裝,見 偵卷第182頁照片、偵卷第17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毒保09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附表編號5、6所示之 不明棕色玻璃瓶裝液體2瓶、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愷他命1 瓶及2包,均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分別檢出愷 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1-(5-氟戊基)-3-(1-四甲 基環丙基甲醯)吲、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 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12月12日
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03年12月4日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1月30日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 0000號〉附卷可稽(偵卷第151至152、第153至156、第162 至163頁)。是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咖啡包2包 、附表編號3、4所示之白色膠囊2顆(驗餘已以外包裝袋包 裝,見偵卷第182頁照片、偵卷第17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4毒保09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業如前述)、附表 編號5、6所示之不明棕色玻璃瓶裝液體2瓶、附表編號8至10 所示之愷他命1瓶及2包,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愷他命、第三 級毒品硝甲西泮、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 醯)吲、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 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係同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 行為,依上開說明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 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扣案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1-(5-氟戊基)-3-(1-四 甲基環丙基甲醯)吲、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 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外包裝袋2個、膠囊2顆及外包裝袋 1個、玻璃瓶2瓶、外包裝1瓶及外包裝袋2個,因無論依何種 方式分離,包裝袋、膠囊、玻璃瓶內均有極微量之第三級毒 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爰 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耗盡不存 ,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剪刀1支、APPLE廠牌手機1台、隨身碟2個及華碩白色 筆記型電腦1台,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五)另扣案之愷他命K盤1個,雖屬被告所有,惟該物品係供其將 愷他命磨成粉末後摻入香菸內吸食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6頁、第192頁反面),核 與被告犯本件持有第三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無關, 復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四、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諸如前手之 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 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7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765號、 99年度臺上字第439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雖於警詢、 偵訊中分別供陳其毒品來源是向陳薪羽購買等語(偵卷第16 至18頁),伊是向陳薪羽的男友拿的,陳薪羽幫她男友賣的
等語(偵卷第137頁正面),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 04年7月10日中檢秀平104蒞5617字第070146號函稱:本署10 4年度毒偵字第2810號被告陳家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未因被告供出而查獲「陳薪羽及其男友」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456號卷第15頁),是被告並無因主動供出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硝甲西泮、1-(5-氟戊基)-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來源,促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 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之情形,自無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 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毒品種類 │驗前淨重 │鑑驗結果及驗餘重量 │ 備註 │
│號│ │ │ │ │
├─┼─────┼────────┼────────────┼──────────┤
│1 │毒咖啡2包 │兩包合計共 │兩包驗餘淨重合計26.2136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含外包裝│29.3197公克。 │公克,鑑驗結果檢出: │ 養院103年12月12日│
├─┤袋2個) │ │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 鑑驗書〈草療鑑字 │
│2 │ │ │淨重0.2052公克、②硝甲西│ 第0000000000號〉 │
│ │ │ │泮,純質淨重0.1466公克、│ (偵卷第151至152 │
│ │ │ │③1-(5-氟戊基)-3-(1 -│ 、171至172頁)。 │
│ │ │ │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 │ │純質淨重0.1466公克(起訴│ 養院103年12月4日 │
│ │ │ │書誤載為0.146公克)。 │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53至156 │
│ │ │ │ │ 、173至176頁)。 │
│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臺中地檢署 │
│ │ │ │ │ 104年度毒保字第09│
│ │ │ │ │ 9號〉(偵卷第177 │
│ │ │ │ │ 頁)。 │
├─┼─────┼────────┼────────────┼──────────┤
│3 │白色膠囊2 │兩顆合計共0.8135│兩顆驗餘淨重合計0.7339公│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顆(含外包│公克。 │克,鑑驗結果檢出:①第三│ 養院103年12月4日 │
│4 │裝袋1個、 │ │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膠囊2顆) │ │卡西酮、②4-甲基甲基卡西│ 第0000000000號〉 │
│ │ │ │酮)。 │ (偵卷第153至156 │
│ │(按:驗餘│ │ │ 、173至176頁)。 │
│ │已以外包裝│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袋包裝,見│ │ │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 │
│ │偵卷第182 │ │ │ 清單〈臺中地檢署 │
│ │頁扣案毒品│ │ │ 104年度毒保字第09│
│ │照片、偵卷│ │ │ 9號〉(偵卷第177 │
│ │第177頁臺 │ │ │ 頁)。 │
│ │灣臺中地方│ │ │3、扣案毒品照片1張(│
│ │法院檢察署│ │ │ 偵卷第182頁)。 │
│ │104毒保099│ │ │ │
│ │號扣押物品│ │ │ │
│ │清單編號2 │ │ │ │
│ │) │ │ │ │
├─┼─────┼────────┼────────────┼──────────┤
│5 │棕色玻璃瓶│9.9003公克。 │驗餘淨重8.2009公克,鑑驗│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裝液體1瓶 │ │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1-(│ 養院103年12月4日 │
│ │(含玻璃瓶│ │5- 氟戊基)-3-(1-四甲基│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1瓶) │ │環丙基甲醯)吲。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53至156 │
│ │ │ │ │ 、173至176頁)。 │
│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臺中地檢署 │
│ │ │ │ │ 104年度毒保字第09│
│ │ │ │ │ 9號〉(偵卷第177 │
│ │ │ │ │ 頁)。 │
│ │ │ │ │3、扣案毒品照片1張(│
│ │ │ │ │ 偵卷第181頁)。 │
├─┼─────┼────────┼────────────┼──────────┤
│6 │棕色玻璃瓶│10.4128公克。 │驗餘淨重8.8562公克,鑑驗│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裝液體1瓶 │ │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1-(│ 養院103年12月4日 │
│ │(含玻璃瓶│ │5- 氟戊基)-3-(1-四甲基│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1瓶) │ │環丙基甲醯)吲。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53至156 │
│ │ │ │ │ 、173至176頁)。 │
│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臺中地檢署 │
│ │ │ │ │ 104年度毒保字第09│
│ │ │ │ │ 9號〉(偵卷第177 │
│ │ │ │ │ 頁)。 │
│ │ │ │ │3、扣案毒品照片1張(│
│ │ │ │ │ 偵卷第181頁)。 │
├─┼─────┼────────┼────────────┼──────────┤
│7 │甲基安非他│0.7043公克。 │驗餘淨重0.7018公克,鑑驗│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命(含包裝│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養院103年12月4日 │
│ │袋1個) │ │非他命。 │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53至156 │
│ │ │ │ │ 、173至176頁)。 │
│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臺中地檢署 │
│ │ │ │ │ 104 年度安保字第 │
│ │ │ │ │ 94號〉(偵卷第183│
│ │ │ │ │ 頁)。 │
│ │ │ │ │3、扣案毒品照片1張(│
│ │ │ │ │ 偵卷第184頁)。 │
├─┼─────┼────────┼────────────┼──────────┤
│8 │愷他命1瓶 │8.4595公克 │驗餘淨重8.3829公克,純質│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含外包裝│ │淨重7.9773公克,鑑驗結果│ 養院103年12月4日 │
│ │1瓶) │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53至156 │
│ │ │ │ │ 、173至176頁)、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 │ │ │ 養院104年1月30日 │
│ │ │ │ │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62至163 │
│ │ │ │ │ 頁)。 │
│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臺中地檢署 │
│ │ │ │ │ 104年度毒保字第09│
│ │ │ │ │ 9號〉(偵卷第177 │
│ │ │ │ │ 頁)。 │
│ │ │ │ │3、扣案毒品照片1張(│
│ │ │ │ │ 偵卷第179頁)。 │
├─┼─────┼────────┼────────────┼──────────┤
│9 │愷他命1包 │4.9764公克 │驗餘淨重4.9035公克,純質│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含外包裝│ │淨重4.9565公克,鑑驗結果│ 養院103年12月4日 │
│ │1個) │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53至156 │
│ │ │ │ │ 、173至176頁)、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 │ │ │ 養院104年1月30日 │
│ │ │ │ │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62至163 │
│ │ │ │ │ 頁)。 │
│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臺中地檢署 │
│ │ │ │ │ 104年度毒保字第09│
│ │ │ │ │ 9號〉(偵卷第177 │
│ │ │ │ │ 頁)。 │
│ │ │ │ │3、扣案毒品照片1張(│
│ │ │ │ │ 偵卷第178頁)。 │
├─┼─────┼────────┼────────────┼──────────┤
│10│愷他命1包 │8.6801公克 │驗餘淨重8.6384公克,純質│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含外包裝│ │淨重8.5933公克,鑑驗結果│ 養院103年12月4日 │
│ │1個) │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53至156 │
│ │ │ │ │ 、173至176頁)、 │
│ │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 │ │ │ 養院104年1月30日 │
│ │ │ │ │ 鑑驗書〈草療鑑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偵卷第162至163 │
│ │ │ │ │ 頁)。 │
│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臺中地檢署 │
│ │ │ │ │ 104年度毒保字第09│
│ │ │ │ │ 9號〉(偵卷第177 │
│ │ │ │ │ 頁)。 │
│ │ │ │ │3、扣案毒品照片1張(│
│ │ │ │ │ 偵卷第178頁)。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2810號
被 告 陳家德 女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東區進化路205巷22之1之3
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3月17日執行完畢釋 放。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1年間,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256 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11月1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3年11月16日或17日某時,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7樓11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 球內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另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持有附表編號1、 2、3、4、5、6、8、9、10之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逾 20公克。嗣經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 103年1 1月18日19時15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 樓11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愷他命吸食 盤1個、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剪刀1把、APPLE廠牌行動電話 1部、隨身碟2個、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部。再為警於103年 11月19日6時19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德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 表、勘查採證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3份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毒品及愷 他命吸食盤1個、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剪刀1把、APPLE廠牌 行動電話1部、隨身碟2個、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1部可佐,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施用二級毒品及持有三級 毒品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家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同法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 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罪嫌。其所犯上述2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吸食用 具之低度行為,為嗣後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本件扣案物,請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玫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思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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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毒品種類 │淨重 │驗餘重量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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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咖啡包 │兩包併計29.3197 │兩包併計26.2136公克,三 │
│ │ │公克。 │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0.20│
├─┼─────┤ │52公克、微量硝甲西泮純質│
│2 │毒咖啡包 │ │淨重0.1466公克、微量1-(│
│ │ │ │5-氟戊基)-3-(1-四甲基 │
│ │ │ │環丙基甲醯) 純質淨重 │
│ │ │ │0.146公克。 │
├─┼─────┼────────┼────────────┤
│3 │白色膠囊 │兩顆併計0.8135公│兩顆併計0.7339公克(三級│
├─┼─────┤克。 │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4 │白色膠囊 │ │、甲基甲基卡西酮)。 │
├─┼─────┼────────┼────────────┤
│5 │不明棕色玻│9.9003公克。 │8.2009公克之三級毒品1-(│
│ │璃瓶裝液體│ │5-氟戊基)-3-(1-四甲基 │
│ │ │ │環丙基甲醯) 。 │
├─┼─────┼────────┼────────────┤
│6 │不明棕色玻│10.4128公克。 │8.8562公克之三級毒品1-(│
│ │璃瓶裝液體│ │5-氟戊基)-3-(1-四甲環 │
│ │ │ │丙基甲醯) 。 │
├─┼─────┼────────┼────────────┤
│7 │甲基安非他│0.7043公克。 │0.7018公克。 │
│ │命 │ │ │
├─┼─────┼────────┼────────────┤
│8 │愷他命(罐│8.4595公克 │8.3829公克,純質淨重 │
│ │) │ │7.9773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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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愷他命 │4.9764公克 │4.9035公克,純質淨重 │
│ │ │ │4.9565公克。 │
├─┼─────┼────────┼────────────┤
│10│愷他命 │8.6801公克 │8.6384公克,純質淨重 │
│ │ │ │8.5933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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