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471號
TCDM,104,審簡,471,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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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佳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783
、4784、4785、6381、7272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佳文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五「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甫於1 01年3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101年2月2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101年3月1日出監」,並於犯罪事 實末補充記載「黃佳文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未發覺其上 開附表二編號2至13、附表四編號1至5及附表四編號7、附表 五編號1至10所示之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向警方坦承上開犯 行而自首接受裁判。」,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郭澄婷 、被指認人:黃佳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李俊傑、被指認人:黃佳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秦蓮如、被指認人:黃佳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楊昭校、被指認人:黃 佳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陳憶薇、被指認人:黃佳文〉、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鄭榮泉、被指 認人:黃佳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指認人:王荐璽、被指認人:黃佳文〉、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全大 慶、被指認人:黃佳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黃奕嘉、被指認人:黃佳文〉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 人:劉醇昭、被指認人:黃佳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雅茹、被指認人: 黃佳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指認人:陳文祥、被指認人:黃佳文〉、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謝進模、被 指認人:黃佳文〉、車輛詳細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



、車輛詳細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蒐證照片112張、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郭朝貴〉、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被告自白 書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巡佐陳建宏 出具之職務報告書2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 出所警員楊青峰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國光派出所警員林偉民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洪文烽出具之職務報告 1份,證人黃政達於警詢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佳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揭竊盜4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互異,應予分 論併罰。查被告前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之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44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另被告黃佳文就附表二編號2至13所示之竊盜犯行, 係於員警查獲被告黃佳文涉犯附表二編號1所載案件時,即 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有該等竊盜犯行前,主動向 員警坦承有為上開竊盜情事,此有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巡佐陳建宏出具之職務報告書1份、被告 黃佳文之103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綦詳(見偵4784號卷第25 頁、第27頁),而被告黃佳文復有接受審判之情,從而,被 告黃佳文就如附表二編號2至13所示之竊盜犯行,均依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黃佳文就附表四編號1至5 及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竊盜犯行,係於員警查獲被告黃佳文 涉犯附表二編號6所載案件時,即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 尚不知有該等竊盜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有為上開竊盜情 事,此有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警員林 偉民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被告黃佳文之104年1月8日警詢筆 錄綦詳(見偵6381號卷第24頁、第26頁),而被告黃佳文復 有接受審判之情,從而,被告黃佳文就如附表四編號1至5及 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竊盜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再被告黃佳文就附表五編號1至10所示之竊盜犯行 ,係於員警查獲被告黃佳文涉犯另案103年11月15日臺中市 ○○區○○○○街000號1樓統一超商隆恩店竊盜案件時,即 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有該等竊盜犯行前,主動向 員警坦承有為上開竊盜情事,此有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洪文烽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被告黃 佳文之104年1月9日警詢筆錄、黃佳文自白書綦詳(見偵



7272號卷第25頁、第26至27-1頁、第28頁),而被告黃佳文 復有接受審判之情,從而,被告黃佳文就如附表五編號1至 10所示之竊盜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 告黃佳文就上開附表二編號2至13、附表四編號1至5及附表 四編號7、附表五編號1至10所示之竊盜犯行,有二以上刑之 加重及減輕情形,爰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及竊盜等前科紀錄,有上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雖值青壯之年,竟不思循合法 途徑獲取財物,為謀一己私利而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觀念偏 差,然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高,犯 罪所生之損害程度非鉅,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 惟尚未與告訴人郭澄婷、李俊傑秦蓮如陳憶薇鄭榮泉王荐璽全大慶、黃奕嘉劉醇昭張雅茹陳文詳、賴 佑源、呂政協、黃奕楠、張麗鈴謝進模趙子貢孫建之 、黃昇文、盧人豪、林健源林岳穎陳乾坤洪鐘寶、唐 維邑、林傳喬等人及被害人楊昭校張如蕙劉永福、張益 川、陳昱宏劉堂輝、侯坤良、吳宜紋趙淑君鄭弘岳郭朝貴吳俊霖林汶娟、潘柏桂、鍾淇茹等人達成和解或 調解;兼衡其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104年 度審易字第1068號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見偵6381號第2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 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被竊物品 │被害人 │ 宣告刑 │
├───┼──────┼────────┼─────────┼────┼────────┤
│ 1 │103年11月1日│臺中市西屯區河南│旅行充電器2個、晶 │郭澄婷 │黃佳文犯竊盜罪,│
│ │07時25分許 │路2段71號(統一 │片讀卡機2個、耳機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麥克風1個〈價值共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計新臺幣(下同)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1,547元〉 │ │折算壹日。 │
├───┼──────┼────────┼─────────┼────┼────────┤
│ 2 │103年11月21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行動電源5個〈價值 │郭澄婷 │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9時22分許│路2段71號(統一 │共計4,095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3 │103年11月5日│臺中市北屯區漢口│行動電源3個〈價值 │李俊傑黃佳文犯竊盜罪,│
│ │18時許 │路3段88號(全家 │共計2,397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4 │103年11月4日│臺中市北區忠明路│行動電源6個〈價值 │秦蓮如黃佳文犯竊盜罪,│
│ │07時44分許 │426號(統一超商 │共計4,284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5 │103年11月8日│臺中市大里區大明│行動電源3個〈價值 │楊昭校黃佳文犯竊盜罪,│
│ │〈起訴書誤載│路340號(統一超 │共計1,917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為11月13日 │商)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06時26分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6 │103年11月18 │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行動電源4個〈價值 │陳憶薇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10時05分(│路378之6號(統一│共計2,286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書誤載為│超商)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10時04分)許│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7 │103年11月21 │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行動電源7個〈價值 │鄭榮泉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9時32分許│路2段242號(統一│共計4,883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8 │103年11月21 │臺中市西區忠明路│行動電源4個、手機 │王荐璽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1時22分 │54-1號(統一超商│耳麥2組、音控盒1組│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價值共計4,243元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9 │103年11月24 │臺中市南區工學路│行動電源2個、充電 │全大慶 │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7時24分(│108號(統一超商 │傳輸線1個、隨身碟1│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書誤載為│) │個〈價值共計2,487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07時23分)許│ │元〉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10 │103年11月25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行動電源1個、充電 │黃奕嘉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7時09分許│10街254號(統一 │傳輸線1組、手機耳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麥1組、USB充電器2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個、網路線1組〈價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值共計2,444元〉 │ │折算壹日。 │
├───┼──────┼────────┼─────────┼────┼────────┤
│ 11 │103年11月27 │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行動電源3個、充電 │劉醇昭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1時08分(│路2段137號(統一│傳輸線2組、USB充電│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書誤載為│超商) │器1個〈價值共計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21時07分)許│ │3,717元〉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12 │103年12月3日│臺中市北區健行路│行動電源3個〈價值 │張雅茹黃佳文犯竊盜罪,│
│ │20時23分(起│354號(統一超商 │共計1,537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訴書誤載為20│)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時22分)許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13 │103年12月8日│臺中市南屯區永春│行動電源3個〈價值 │陳文詳黃佳文犯竊盜罪,│
│ │07時18分許 │南路136號(統一 │共計2,097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被竊物品 │被害人 │ 宣告刑 │
├───┼──────┼────────┼─────────┼────┼────────┤
│ 1 │103年10月15 │臺中市西屯區長安│行動電源2個〈價值 │張如蕙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10時55分許│路2段125號(統一│共計新臺幣(下同)│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1,398元〉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2 │103年10月22 │臺中市北區日興街│行動電源4個、麵包1│劉永福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8時6分( │180號(統一超商 │個〈價值共計3,064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書誤載為│) │元〉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10時0分)許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3 │103年11月5日│臺中市北區日興街│行動電源2個〈價值 │劉永福黃佳文犯竊盜罪,│
│ │08時40分許 │180號(統一超商 │共計1,538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4 │103年10月22 │臺中市東區進化路│行動電源3個〈價值 │賴佑源( │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8時16分許│170號(統一超商 │共計1,197元〉 │起訴書誤│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載為賴祐│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源)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5 │103年10月25 │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行動電源3個〈價值 │呂政協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9時03分(│路2段411號(全家│共計3,0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書誤載為│超商)(起訴書誤│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09時04分)許│載為統一超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6 │103年10月24 │臺中市西區五權路│行動電源2個(起訴 │黃奕楠 │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6時31分 │119-1號(統一超 │書誤載為3個)、充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書誤載│商) │電傳輸線3條〈價值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為06時55分)│ │共計2,155元〉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許 │ │ │ │折算壹日。 │
├───┼──────┼────────┼─────────┼────┼────────┤
│ 7 │103年10月31 │臺中市東區自由路│行動電源1個〈價值 │張益川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7時30分許│3段169之1號(統 │共計599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一超商)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8 │103年10月底 │臺中市南區美村路│行動電源1個〈價值 │陳昱宏黃佳文犯竊盜罪,│
│ │或11月初某日│2段188號(統一超│共計699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商)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9 │103年11月1日│臺中市西區五權路│行動電源1個〈價值 │劉堂輝黃佳文犯竊盜罪,│
│ │04時0分許 │1之201號(統一超│共計599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商)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10 │103年11月10 │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行動電源2個〈價值 │張麗鈴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6時51分許│路886號(全家超 │共計1,598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商)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11 │103年11月10 │臺中市北屯區東光│行動電源1個、耳機2│謝進模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6時43分(│路786號(統一超 │個〈價值共計1,297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起訴書誤載為│商) │元〉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06時44分)許│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12 │103年11月10 │臺中市中區公園路│行動電源1個〈價值 │侯坤良 │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11時前某時│13號(統一超商)│共計699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13 │103年11月27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行動電源3個 │吳宜紋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15時前某時│189號(全家超商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附表三
┌───┬──────┬────────┬─────────┬────┬────────┐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被竊物品 │被害人 │ 宣告刑 │
├───┼──────┼────────┼─────────┼────┼────────┤
│ 1 │103年11月26 │臺中市太平區大興│行動電源4個〈價值 │趙子貢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07時48分許│路151之1號(統一│共計新臺幣2,646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附表四
┌───┬──────┬────────┬─────────┬────┬────────┐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被竊物品 │被害人 │ 宣告刑 │
├───┼──────┼────────┼─────────┼────┼────────┤
│ 1 │103年11月27 │臺中市大里區大明│行動電源數量不詳〈│趙淑君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0時至22時│路238號(起訴書 │單價新臺幣(下同)│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間 │誤載為283號) │699元〉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統一超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2 │103年11月27 │臺中市大里區大明│行動電源數量不詳〈│郭弘岳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0時至22時│路168號(全家超 │單價95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間 │商)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3 │103年11月27 │臺中市大里區德芳│行動電源3個〈價值 │孫建之 │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0時至22時│南路211號(統一 │共計1,858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間 │超商)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4 │103年11月27 │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行動電源6個〈價值 │孫建之 │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1時09分許│路2段137號(統一│共計3,717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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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11月27 │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行動電源3個 │黃昇文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0時至22時│路2段173號(全家│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間某時許 │超商)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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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11月27 │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行動電源3個〈價值 │郭朝貴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1時11分許│路2段280號(全家│共計3,0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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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11月27 │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行動電源3個〈價值 │盧人豪 │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1時09分許│路2段37號(全家 │共計3,0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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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
│編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被竊物品 │被害人 │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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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11月中 │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行動電源1個〈價值 │林健源黃佳文犯竊盜罪,│
│ │下旬某日 │路4段442號(統一│共計新臺幣(下同)│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瑞陽門市) │650元〉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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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11月14 │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行動電源2個〈價值 │吳俊霖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23時50分許│路4段504號(起訴│共計1,4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書誤載為502號)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統一超商豐河門│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市)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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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12月17 │臺中市大墩路289 │行動電源3個〈價值 │林汶涓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11時前某時│號(統一超商聚懋│共計1,8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門市)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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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11月上 │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行動電源3個〈價值 │林岳穎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旬某日 │西路2段185號(統│共計2,05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一超商大進門市)│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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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12月23 │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行動電源4個〈價值 │陳乾坤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11時前某時│西路2段62號(統 │共計2,696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一超商權興門市)│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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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12月間 │臺中市西區向上路│行動電源2個〈價值 │潘柏桂 │黃佳文犯竊盜罪,│
│ │某日 │1段381號(統一超│共計1,238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商上誠門市)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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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12月15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行動電源3個〈價值 │洪鐘寶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15時前某時│路480號(全家超 │共計2,400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商禮客門市)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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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12月30 │臺中市潭子區榮興│行動電源2個〈價值 │唐維邑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15時前某時│街19號(起訴書誤│共計1,538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載為19號21巷1號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統一超商潭榮│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門市)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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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年12月5日│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行動電源2個〈價值 │林傳喬黃佳文犯竊盜罪,│




│ │至12月15日15│路2段585之1號( │共計1,348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時間某時 │起訴書誤載為582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之2號)(統一超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商潭富門市)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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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3年12月24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行動電源4個〈價值 │鍾淇茹黃佳文犯竊盜罪,│
│ │日12時許 │路143之2號(統一│共計2,696元〉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超商新豐寶門市)│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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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4783號
104年度偵字第4784號
104年度偵字第4785號
104年度偵字第6381號
104年度偵字第7272號
被 告 黃佳文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佳文曾於民國98、99年間,因犯過失重傷害、過失傷害等 案件,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26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簡上字 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均已判決確定,並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4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確定,甫於101年3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 悔改,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 其名下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或其弟黃政達名下之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作為交通工具,於附表一至五 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地點,趁店員不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商店內架上所陳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品,共 計行竊44次。得手後,即將竊得物品攜至臺中市自由一街、 進德二街口之跳蚤市場附近,隨機出售給不知情之路人,變 賣所得之現金即供己花用。
二、案經郭澄婷、李俊傑秦蓮如陳憶薇鄭榮泉王荐璽全大慶、黃奕嘉劉醇昭張雅茹陳文詳賴佑源、呂政



協、黃奕楠、張麗鈴謝進模趙子貢孫建之、黃昇文、 盧人豪、林健源林岳穎陳乾坤洪鐘寶唐維邑、林傳 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黃佳文於警詢時及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自白 │ │
├──┼───────────┼────────────┤
│ 2 │1.證人即告訴人郭澄婷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竊│
│ │ 警詢時之指訴 │盜事實。 │
│ │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12│ │
│ │ 張 │ │
├──┼───────────┼────────────┤
│ 3 │證人即告訴人李俊傑於警│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竊盜 │
│ │詢時之指訴 │事實。 │
├──┼───────────┼────────────┤
│ 4 │1.證人即告訴人秦蓮如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竊盜 │
│ │ 警詢時之指訴 │事實。 │
│ │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4 │ │
│ │ 張 │ │
├──┼───────────┼────────────┤
│ 5 │1.證人即被害人楊昭校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竊盜 │
│ │ 警詢時之證述 │事實。 │
│ │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4 │ │
│ │ 張 │ │
├──┼───────────┼────────────┤
│ 6 │1.證人即告訴人陳憶薇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竊盜 │
│ │ 警詢時之指訴 │事實。 │
│ │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3 │ │
│ │ 張 │ │
├──┼───────────┼────────────┤
│ 7 │1.證人即告訴人鄭榮泉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竊盜 │
│ │ 警詢時之指訴 │事實。 │
│ │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6 │ │
│ │ 張 │ │
├──┼───────────┼────────────┤




│ 8 │1.證人即告訴人王荐璽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竊盜 │
│ │ 警詢時之指訴 │事實。 │
│ │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4 │ │
│ │ 張 │ │
├──┼───────────┼────────────┤
│ 9 │1.證人即告訴人全大慶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竊盜 │
│ │ 警詢時之指訴 │事實。 │
│ │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4 │ │
│ │ 張 │ │
├──┼───────────┼────────────┤
│ 10 │1.證人即告訴人黃奕嘉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竊盜│
│ │ 警詢時之指訴 │事實。 │
│ │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9 │ │
│ │ 張 │ │
├──┼───────────┼────────────┤
│ 11 │1.證人即告訴人劉醇昭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竊盜│
│ │ 警詢時之指訴 │事實。 │
│ │2.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8 │ │
│ │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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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