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國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3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袁國棟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14時許, 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珍味香小吃部,因細故與戴燕珍發 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戴燕珍,致戴燕珍因 此受有右頭頂血腫3×3公分、右肩泛紅疼痛2×2公分、右胸 泛紅疼痛2×2公分等傷害。案經戴燕珍提出告訴。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提起公訴;又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本件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惟告訴人戴燕珍於本院104年7月21日準備程序當庭 撤回告訴,並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8頁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