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豐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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