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4年度,213號
TCDM,104,審交訴,213,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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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欣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30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欣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17時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潭子區 勝利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 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 危險發生,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 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應能注意 而疏未注意,適告訴人林雯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潭子區勝利路同向行駛於周欣育前方, 貿然左轉,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林雯菁因而受有頭暈( 疑頭部傷害引起)、雙下肢多處瘀挫傷及擦傷、左髖瘀挫傷 等傷害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周欣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雯菁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4年司中調字第2529號調解程序 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審理卷第15 、18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至被告周欣育所涉肇事逃逸部分,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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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