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雅雯
朱韋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
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姚雅雯、朱韋慈分別經檢察官以刑 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 7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朱韋慈、朱汶 慧、姚雅雯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3516號
被 告 姚雅雯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街00巷0號2樓
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韋慈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雅雯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晚上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沙鹿區屏西路往正義路 方向直行,姚雅雯應注意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 意驟然減速,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無缺 陷、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通過屏西路與保安 路之路口時,因其放置外套左邊口袋之手機1支於行進中掉 落,而驟然減速;適有朱韋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後座並搭載朱汶慧,亦沿同車道直行而騎乘在姚 雅雯之後方,朱韋慈原應注意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 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 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即此,而於上開路口,追 撞姚雅雯驟然減速之機車,致2車均人車倒地,姚雅雯受有 右上肢、右下肢及右側軀幹多處擦挫傷;朱韋慈受有手、腳 擦傷;朱汶慧則受有左肘鈍挫傷、左髖部擦傷等傷害。二、案經姚雅雯、朱韋慈、朱汶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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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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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姚雅雯於警詢及偵訊│坦承在通過路口時有減速之事│
│ │之供述 │實,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
│ │ │因為下一路口是閃光號誌,所│
│ │ │以就車速減慢下來,對方車突│
│ │ │然從後方碰撞;伊沒有使用手│
│ │ │機,手機是碰撞後才散落在地│
│ │ │上云云。 │
├──┼───────────┼─────────────┤
│ 2 │被告朱韋慈於警詢及偵訊│坦承犯行。 │
│ │之供述 │ │
├──┼───────────┼─────────────┤
│ 3 │告訴人朱汶慧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 │
│ │訊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 │
│ │述 │ │
├──┼───────────┼─────────────┤
│ 4 │告訴人朱韋慈以證人身分│證稱:當時其騎機車直行,有│
│ │之具結證述 │看到1支手機從前面飛過來, │
│ │ │往其左方飛過去,掉到地上,│
│ │ │前方被告姚雅雯之機車速度有│
│ │ │慢下來,其反應不及就撞到被│
│ │ │告姚雅雯等語。 │
├──┼───────────┼─────────────┤
│ 5 │告訴人姚雅雯之光田綜合│告訴人姚雅雯受有如犯罪事實│
│ │醫院診斷證明書。 │欄所示之傷勢。 │
├──┼───────────┼─────────────┤
│ 6 │1、告訴人朱韋慈於103年│1、告訴人朱韋慈在童綜合醫 │
│ │ 9月11日晚上10時50分│ 院製作筆錄時,表示自身 │
│ │ 許,在童綜合醫院製 │ 為傷者,受有手、腳擦傷 │
│ │ 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談 │ 之事實。 │
│ │ 話紀錄表 │2、警員職權製作之道路交通 │
│ │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 事故調查表載明現場受傷 │
│ │ 告表(一)、(二) │ 人數為3人,告訴人朱韋慈│
│ │3、警員於103年12月29日│ 、姚雅雯、朱汶慧分別第1│
│ │ 製作之職務報告 │ 、2、3當事人,主要傷處 │
│ │ │ 均為「多數傷」。 │
│ │ │3、職務報告記載:「另朱嫌 │
│ │ │ (即告訴人朱韋慈)駕駛 │
│ │ │ 事故當時隨救護車救護送 │
│ │ │ 往梧棲童綜合醫院,但朱 │
│ │ │ 嫌未掛號就醫,僅由醫院 │
│ │ │ 醫護人員作簡單擦藥處理 │
│ │ │ ,故無法提供醫院診斷證 │
│ │ │ 明書(由當日談話紀錄表 │
│ │ │ 內紀錄受傷部分)」等情 │
│ │ │ 。 │
│ │ │堪認告訴人朱韋慈雖未能提出│
│ │ │診斷證明書,然案發時確實受│
│ │ │有手、腳多處擦傷之事實。 │
├──┼───────────┼─────────────┤
│ 7 │告訴人朱汶慧之童綜合醫│告訴人朱汶慧受有如犯罪事實│
│ │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診│欄所示之傷勢。 │
│ │斷書 │ │
├──┼───────────┼─────────────┤
│ 8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事故現場情形。 │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 │一)、(二)、現場及車│ │
│ │輛照片1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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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路口民間監視器光碟1片 │1、被告2人之機車發現碰撞地│
│ │及翻拍照片12張、本署勘│ 點係在路口黃色網狀線上 │
│ │驗筆錄1份 │ ,已快完全通過路口,到 │
│ │ │ 達對面行人斑馬線處等情 │
│ │ │ ,堪認被告姚雅雯辯稱: │
│ │ │ 為了該路口及下一路口是 │
│ │ │ 閃光黃燈才減速云云,並 │
│ │ │ 不足採。 │
│ │ │2、被告姚雅雯起身後,隨即 │
│ │ │ 往後方方向撿拾手機等情 │
│ │ │ ,堪認被告姚雅雯之手機 │
│ │ │ 在發生碰撞前即已掉落在 │
│ │ │ 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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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姚雅雯、朱韋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煒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譯娸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