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林中凱被 告 林秋輝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秋月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玉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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