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4年度,21號
TCDM,104,中簡附民,21,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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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林中凱
被   告 林秋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秋月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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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