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4年度,706號
TCDM,104,中簡,706,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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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瑞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速偵字第2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瑞村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洪瑞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 訴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 至10頁)。茲被告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屬不該;且其前已有 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參前揭前案紀錄表),今再犯本案 ,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所竊 取之「峰」牌香菸1 條價值新臺幣1,100 元,並經被害人 王中興領回,被害人所受損失尚非至鉅,被害人亦表示: 伊工作很忙,無法到法院來進行調解,請法院依法處理, 當時只是想要給被告一個教訓,知道自己做錯事了等語( 參見本院電話紀錄表;本院卷第12頁);兼衡被告自陳業 工、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19頁),及其和平之犯罪手段、動 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2062號
被 告 洪瑞村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瑞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4月16日縮刑執行完畢出監。詎 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4月9日上午7 時15許,在臺中市○○區○○路0 號商店內,徒手竊取置於 販售架上之「峰」牌香菸1 條(價值總計新臺幣1100元), 得手後藏入其衣服內,旋為該店管領人王中興發現、攔阻, 經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瑞村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王中興於警詢時之供陳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2 張、現場圖及查獲員警職務 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洪瑞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廖聖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堯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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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